
[when a woman remarries] 婦女在離婚或丈夫死後又重新同别人結婚
她後悔年輕時沒有再改嫁重組一個溫暖的家庭
婦女離婚或丈夫死後再同别人結婚。 漢 荀悅 《漢紀·武帝紀一》:“﹝ 朱買臣 ﹞妻恚曰:‘嘻!公終餓死耳,何以報我?’遂改嫁。”《舊唐書·禮儀志七》:“司文正卿 蕭嗣業 ,嫡繼母改嫁身亡,請申心制。” 老舍 《全家福》第二幕:“老一輩的人都覺得改嫁不體面,所以 李大媽 不肯說。”
改嫁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及解析如下:
指已婚女性在丈夫去世或離婚後,再次與他人締結婚姻關系的行為。該詞強調女性婚姻狀态的變更,常見于古代及現代漢語語境。例如《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為:“婦女再婚。”
“改嫁”一詞隱含傳統社會對女性再婚的倫理審視。封建時期受“從一而終”觀念影響,改嫁常受道德約束;明清文獻中可見“守節”與“改適”的對比記載(參考《漢語大詞典》“改嫁”詞條)。
當代法律保障婚姻自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1條明确禁止幹涉離婚或喪偶者再婚,詞義逐漸剝離貶義色彩(法學視角見《中國婚姻家庭法通論》)。
“婦女因夫死或離異而再嫁。”強調行為主體與婚姻狀态變化。
列舉同義表述“更嫁”“再醮”,佐證其曆史用法(如《史記·滑稽列傳》“妻貧居,更嫁”)。
改嫁涉及繼承權、子女撫養等法律問題。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再婚不影響法定繼承順序,但可能觸發財産分割争議(司法案例參見《婚姻家庭糾紛裁判精要》)。
參考資料來源(基于權威出版物,鍊接略):
“改嫁”指已婚女性在丈夫去世或離婚後,再次與他人結婚的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改嫁”由“改”(改變)和“嫁”(出嫁)組成,最初指寡婦或離異女性重新締結婚姻。現代用法中,既可用于中性描述再婚行為,也可隱含對頻繁更換婚姻對象的批評。
西晉時期官方已開始表彰守節烈女,但民間改嫁現象仍存在。例如《三國演義》第五十二回提到,諸葛亮之弟曾勸寡嫂改嫁,反映當時社會對改嫁的矛盾态度。
同義詞包括“改醮”“再醮”(古代用語),近義詞“再嫁”與之區别在于:“改嫁”側重婚姻狀态改變,“再嫁”可指多次婚姻。
當代社會普遍接受改嫁,認為這是重組家庭、追求幸福的正當權利。例如提到,改嫁可幫助女性“重組溫暖家庭”,體現觀念變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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