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刑具。斬人用的鈇和砧闆。《新唐書·李岘傳》:“陛下之親戚勳舊子若孫,一日皆血鈇砧,尚為仁恕哉?”
"鈇砧"是古代刑具組合的專稱,由金屬斬具與承托底座構成。《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斬人用的刑具",其中"鈇"指代斧形斬器,"砧"則為受刑者軀體放置的墊闆,二者共同構成腰斬刑罰的核心器械。
從字源考據,"鈇"在《說文解字》中釋為"斫莝刀",即用于鍘草的刀具,後引申為刑具;"砧"本指鍛鐵用的鐵砧,此處特指行刑時承載受刑者軀體的金屬台座。二者的功能組合,完整呈現了腰斬刑具的運作機制:鈇刃下擊時,砧闆提供剛性支撐以确保斬切力度。
據《漢書·刑法志》記載,漢初仍沿用鈇砧作為法定刑具,直至漢文帝廢除肉刑方漸退出曆史舞台。考古發現的戰國刑具實物顯示,典型鈇砧由青銅鑄造,砧面呈凹槽設計,可有效固定受刑者腰部,配合鈇刃的楔形結構形成強力剪切作用。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已無實用語境,主要見于曆史文獻研究與古代法制史論述。學者考證指出,鈇砧的形制演變直接反映了中國古代刑罰體系從肢體刑向徒刑轉型的司法進程。
“鈇砧”一詞實際應為“稾砧”(或寫作“藁砧”“槀砧”),是古代漢語中的隱語,具體解釋如下:
古代處決犯人時,犯人需席稾(草席)伏于砧上,用鈇行刑。因“鈇”與“夫”諧音,逐漸演變為婦女對丈夫的隱稱。例如《玉台新詠·古絕句》中“稾砧今何在?”即以“稾砧”代指丈夫。
“槀砧”與“稾砧”同義,如唐代權德輿《玉台體》中“莫是槀砧歸”,亦指丈夫歸來。
注意:用戶提問中的“鈇砧”可能是“稾砧”的誤寫,因“鈇”為刑具名,而“稾/藁”指草席,二者共同構成刑具場景。需結合語境判斷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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