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t as shyster;practise legal chicanery] 詞訟:訴論。包打官司,從中敲詐勒索
舊社會就有一些勾結官府的
謂招攬承辦别人的訴訟,從中謀利。《紅樓夢》第一○五回:“那參的京官就是大老爺,説的是包攬詞訟,所以火上澆油。” 葉聖陶 《未厭集·某城紀事》:“說你平時靠着議員的舊頭銜,包攬詞訟,把持地方,是十二分合格的土豪劣紳。” 丁玲 《太陽照在桑幹河上》三五:“ 錢文貴 在村子上包攬詞訟,出出歪主意,一定是可能的。”
"包攬詞訟"是漢語中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詞彙,其核心含義指代一種古代司法活動中存在的非正當行為。據《漢語大詞典》記載,該詞特指"以不正當手段承攬他人訴訟事務",常表現為訟師或衙役通過挑唆訴訟、僞造證據、勾結官吏等方式操控案件審理,借機牟取私利。
從構詞法分析,"包攬"強調全面承接的主動性,含強制壟斷之意;"詞訟"原指訴訟文書,後引申為訴訟活動整體。二字組合揭示了該行為對司法程式的系統性幹預特征。根據《大清律例·刑律·訴訟》記載,這種行為在明清時期被明令禁止,違者将受"杖一百,革役"等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這類行為常表現為三種形态:一是訟棍虛構案情教唆起訴;二是差役借職務之便敲詐訴訟雙方;三是書吏篡改案卷影響審判結果。這類現象嚴重破壞司法公正,因此曆代法典均将其列為重點打擊對象,如《唐律疏議》中"為人作辭牒加狀"條即對此類行為作出規制。
現代法學研究中,該詞常被用來指代司法腐敗的早期形态。據中國政法大學《法律文化研究》輯刊分析,這種現象的長期存在與古代司法制度中訟師地位邊緣化、訴訟程式不透明等因素密切相關,其曆史教訓對當代法治建設仍具警示意義。
“包攬詞訟”是一個漢語成語,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内容綜合解釋:
拼音為bāo lǎn cí sòng,注音為ㄅㄠ ㄌㄢˇ ㄘˊ ㄙㄨㄥˋ,指通過招攬、承辦他人的訴訟案件,從中謀取利益。這一行為通常帶有貶義,常與舊社會中勾結官府、利用法律漏洞敲詐勒索的現象相關。
成語最早出自清代曹雪芹的《紅樓夢》第105回:“那參的京官就是大老爺,說的是包攬詞訟,所以火上澆油。”。此處通過賈府被參劾的情節,反映了當時官場勾結、濫用訴訟手段的社會現實。
舊社會部分人通過勾結官府壟斷訴訟業務,甚至僞造證據、操控審判結果,以此牟利。這種行為不僅破壞司法公正,也加劇了社會矛盾。
“包攬詞訟”既是一個曆史現象的縮影,也警示法律工具被濫用的危害。如需更多例句或曆史案例,可參考《紅樓夢》原文或相關文學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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