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model calligraphy]∶有高度藝術性的可以做為書法典範的字
(2) [your honorable penmanship]∶敬辭,稱對方寫的字
(1).法令、律科一類的書籍。 漢 焦贛 《易林·乾之大畜》:“典策法書,藏在 蘭臺 。” 南朝 齊 孔稚珪 《上新定法律表》:“法書徒明于帙裡,寃魂猶結于獄中。”
(2).名家的書法範本。亦以稱美别人的書法。 北齊 顔之推 《顔氏家訓·雜藝》:“吾幼承門業,加 * 重,所見法書亦多,而翫習功夫頗至,遂不能佳者,良由無分故也。” 唐 張彥遠 《<法書要錄>序》:“ 彥遠 家傳法書名畫,自高祖 河東公 收藏珍祕。” 清 錢謙益 《楊弱生且吟序》:“古之人有以愛妾換劒換馬者,有以法書換白鵝者,其聲價頗為不類。” 馬南邨 《燕山夜話·大膽練習寫字》:“曆代講究書法的人,動辄就以 王羲之 父子的法書為範本,殊不知 右軍 父子的書法也是他們自己創造的。”
法書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兩個核心義項,均具有權威文獻依據:
指曆代公認的書法藝術精品,具有極高的臨摹研習價值。此類作品需符合傳統書體規範,體現書法家的深厚功力與審美境界。例如王羲之《蘭亭序》、顔真卿《祭侄文稿》等,因其筆法精妙、結構嚴謹,被尊為“法書”,成為後世學習書法的标準範本。該釋義源于古代書論對經典作品的評定标準,強調藝術性與典範性(來源:《中國書法大辭典》)。
特指記載律法條文、典章制度的文獻。如《秦律》《唐律疏議》等法律文本,因具有國家強制效力且需嚴格遵循書寫格式,故稱“法書”。此義項突顯其法律效力與公文程式,常見于曆史文獻與法制史研究(來源:《漢語大詞典》)。
“法”字本義為“準則、規範”,“書”則指文字記錄。二字組合既指向藝術領域的規範作品,亦涵蓋制度領域的權威文本,共同體現“可效法的書寫典範”這一核心内涵。該詞在漢代已見于文獻,如《漢書·刑法志》載“法令之書”,後世逐漸分化出藝術與制度雙重含義(來源:《古代漢語詞典》)。
“法書”是一個多義詞,其含義需結合不同語境理解,主要涵蓋以下三個方面:
在社交場合,“法書”可敬稱他人所寫的字,表達對作者的尊重。例如:“您的法書筆力遒勁,令人欽佩”。
通過上述分類,可更精準地理解“法書”在不同語境下的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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