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貪贓。《宋書·劉湛傳》:“﹝ 湛 ﹞為人剛嚴用法,姦吏犯贓百錢以上,皆殺之,自下莫不震肅。” 唐 吳兢 《貞觀政要·政體》:“在京流外有犯贓者,皆遣執奏,隨其所犯,置以重法。”《清史稿·世祖紀二》:“丁卯,定犯贓例,滿十兩者流 席北 ,應杖責者不準折贖。”
"犯贓"是漢語法律術語,指因貪污、受賄等行為觸犯律法的罪行。該詞由"犯"(觸犯)和"贓"(非法所得財物)構成,最早可追溯至《唐律疏議》,後成為曆代法典中的固定罪名。
一、詞義分解
"犯"指違反法律或道德規範,《說文解字》釋為"侵也";"贓"在《康熙字典》中注為"納賄曰贓",特指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財物。二字組合後專指官吏收受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二、法律内涵
該詞在中國古代法典中有明确界定,《大明律·刑律》将犯贓分為"枉法贓"與"不枉法贓"兩類,前者指收受賄賂後枉法裁判,後者指雖收受財物但未影響司法公正,二者均屬重罪。現代法律體系中,與之對應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受賄罪等。
三、曆史演變
漢代《九章律》首設"盜律"專章規範贓罪,唐代《永徽律》完善為"六贓"體系(強盜、竊盜、受財枉法、受財不枉法、受所監臨、坐贓),明清時期進一步細化量刑标準。這種曆史延續性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對職務犯罪的系統化規制。
“犯贓”是漢語詞彙,指利用職權非法獲取財物,即貪贓。以下是詳細解釋:
“犯贓”指官員或公職人員在職務中非法收受賄賂、侵占財物等行為,屬于古代法律中的重罪。其核心含義與現代“貪污受賄”相近。
嚴苛的刑罰
古代對“犯贓”行為處罰極嚴。例如:
道德約束
宋代包拯在家訓中強調:“後世子孫仕官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于大茔”,将清廉作為家族道德底線。
“犯贓”不僅觸犯法律,更被視為道德敗壞。例如:
“犯贓”一詞貫穿中國古代法律與倫理體系,既體現對貪腐的零容忍,也反映傳統文化中對官員品行的嚴苛要求。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可查閱《宋書》《貞觀政要》等文獻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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