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security;pledge]∶被提交或被作為履行某項法律義務的保證的某物,通常指未履行法律事務時可加以沒收之物
(2) [pawn]
(3) 作為借款抵押而送交他人的東西
(4) 表示作為擔保的人或物是最後可以贖回的
憑這樣不值錢的抵押品借出這麼多錢的愚蠢行為
用作抵押的財物。 魯迅 《書信集·緻曹靖華》:“托友去取紙版,則三部中已有兩部作了抵押品,取不來了。” 葉聖陶 《倪煥之》二二:“向人家借了現錢去繳,抵押品是相依為命的手下的田畝。”
抵押品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務履行,而轉移給債權人占有或設定物權登記的特定財産。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産折價、拍賣或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其核心特征和法律内涵如下:
債的擔保方式
抵押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典型擔保物權(抵押權)标的物。其設立需通過書面合同,不動産需登記生效(如房産),動産可登記對抗第三人(如設備)。
所有權與占有權分離
例外:質押(如珠寶)需轉移占有給債權人。
可流通性
抵押物須為法律允許流通的財産(如房産、機器),禁止流通物(如土地所有權)或違法財産不得抵押。
價值确定性
需具備可評估的市場價值或變現能力。例如:
權屬清晰性
抵押人需對抵押物享有處分權。共有財産抵押需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301條)。
優先受償權
在債務人破産時,抵押權人可就抵押物變現款優先于普通債權人受償(《企業破産法》第109條)。
價值保全義務
債權人不得損毀抵押物,因保管不善緻損需賠償(《民法典》第432條)。
風險轉移邊界
抵押物意外毀損時,債權人可主張保險金/賠償金代位權,但未獲足額清償部分仍屬普通債權(《民法典》第390條)。
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物權”第四分編“擔保物權”(第386-456條)系統規定抵押制度。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06/75ba6483b8344591abd07917e1d25cc8.shtml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細化抵押登記、清償順位等操作規則。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辭書定義
《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定義:“抵押:債務人把自己的財産押給債權人,作為清償債務的保證。”
來源: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ISBN 978-7-100-12450-8
抵押品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為擔保債務履行而提供給債權人的財物或權利憑證,其核心作用在于降低借貸風險。以下是詳細解釋及相關延伸信息:
定義與法律屬性
抵押品是作為債務擔保的資産,當債務人無法履行義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處置抵押品以優先受償。它既可以是實物資産(如房産、汽車),也可以是權利憑證(如股票、債券)。
主要作用
常見類型
| 類别 | 示例 |
|---|---|
| 不動産 | 房産、土地 |
| 動産 | 汽車、機械設備 |
| 金融資産 | 存款單、債券、股票 |
| 權利憑證 | 倉單、提單、保險單 |
(綜合)
與質押的區别
實際應用案例
魯迅在書信中提到書籍紙版被用作抵押品;現代借貸中,房産抵押貸款是最常見的金融場景。
提示:抵押品需經法律程式登記或公證,建議通過正規金融機構辦理相關業務,避免權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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