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conclude a treaty]∶訂約,訂立條約或契約
(2) [agree on;appoint;arrange]∶約定,商定
(1).訂立盟約或契約。《新唐書·朱滔傳》:“宜擇日定約,順人心,不如盟者共讨之。”
(2).謂預先約定。 元 許有壬 《西埜堂》詩:“客去客來宜定約,無詩無酒不開門。”
"定約"是漢語中具有法律和契約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個層次:
一、詞源釋義 "定"字從宀從正,本義為居所安定,引申為确定、不可更改之意(《說文解字》釋為"安也")。"約"字從糸從勺,《爾雅》訓為"纏束也",後衍生出條款約束之義。二字組合最早見于宋代契約文書,指通過書面形式确立權利義務關系。
二、現代語義體系
法律層面:指當事人通過契約建立法律關系的行為。根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這與"定約"的現代法律内涵完全契合。例如商品房買賣需籤訂書面購房合同以定約。
日常用語:泛指各類正式或非正式的約定行為。既包括企業間的戰略合作協議,也涵蓋朋友間的口頭承諾。商務印書館《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訂立契約或協定"。
曆史演進:明清契約文獻顯示,傳統"定約"強調中人見證與籤字畫押程式,如《中國曆代契約粹編》收錄的乾隆年間地契均包含三方籤字确認要素,這種形式要件至今在公證合同領域仍有延續。
該詞的準确使用需注意:在正式法律文書中應與"締約""訂立合同"等術語規範使用;日常語境則多用于強調約定行為的确定性,如"雙方定約共同開發新技術"。
“定約”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詳細解釋:
訂立條約或契約
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正式協議,如法律文件、商業合同等。例如:“雙方定約後需遵守條款”。
約定、商定
表示預先約定某事項,如時間、地點等。例如:“他們定約明早八點見面”。
曆史與典籍中的用法
現代應用
若有進一步需求(如法律條文實例),可參考古籍或現代合同法相關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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