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比灋 ”。核查統計戶口財産的法令。《周禮·地官·小司徒》:“乃頒比灋于六鄉之大夫,使各登其鄉之衆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以施政教,行徵令。”《尉缭子·原官》:“好善罰惡,正比法,會計民之具也。”
比法是漢語中具有雙重含義的複合詞,其具體釋義需結合曆史語境與專業領域區分,以下從權威辭書角度分述:
指類比判例的司法制度,源自周代“八法”之一。
《周禮·天官·大宰》載:“以八法治官府……五曰官法,以正官府;六曰官刑,以糾萬民;七曰官計,以弊邦治;八曰官比,以弊邦事。” 其中“官比”即通過類比舊例裁決案件,後演化為“比法”。
釋義核心:依據既有判例或成規審理新案,類似後世“判例法”制度。
權威來源:
《周禮正義》(清·孫诒讓注)釋:“比者,例也。凡斷事無正條,則取比類以決之。”
《漢語大詞典》第6冊:“比法,謂以例相比況也。”
指比例或比率的計算方法,常見于古代算學典籍。
《九章算術·粟米章》提出“今有術”:“以所有數乘所求率為實,以所有率為法,實如法而一。” 其中“率”即比例關系,“法”為除數,“比法”可理解為比例運算規則。
釋義核心:處理比例關系的數學法則,如現代比例式 $frac{a}{b} = frac{c}{d}$ 中的交叉相乘原理。
權威來源:
《九章算術譯注》(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史研究所):“‘比法’即比例算法,貫穿于粟米、衰分等章。”
《中國數學史大系》(吳文俊主編)指出:“比法為古代比率理論之基礎。”
“比法”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解釋,需結合曆史文獻和現代用法進行區分:
一、古代法令制度(核心含義) 指中國古代核查戶口、統計財産的法令制度,常見于《周禮》《尉缭子》等典籍。例如:
二、現代方法論延伸(少數語境) 在部分現代文獻中引申為通過比較分析解決問題的方法,如:
字義解析
注意:古代法令為權威典籍中的原始含義,現代方法論屬于引申用法,使用需結合具體語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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