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錢。購貨或租賃談妥後預付的一部分款項。 阿英 《海上買書記》:“從講解到定奪,總算是很順利,便付了定洋。”
「定洋」是漢語商貿領域中的專業術語,指買賣雙方在籤訂合同時,買方預先支付給賣方的一部分款項,作為交易誠意和履約保證。該詞由「定」(确定、約定)與「洋」(舊時對貨币的泛稱)組合而成,體現其經濟屬性。根據《現代漢語規範詞典》解釋,定洋具有法律效力,若買方違約則無權要求返還,賣方違約需雙倍返還。
從法律層面,定洋屬于履約擔保金的一種形式,其金額通常不超過合同總标的的20%。《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5條明确規定,定洋條款需以書面形式約定,且需明确約定款項性質。在傳統商貿實踐中,定洋常見于定制商品、大宗商品采購等場景,例如明清時期絲綢貿易中即有「付定洋三成」的契約慣例。
現代法律體系下,定洋與「訂金」存在本質區别:前者具備法定擔保效力,後者僅為預付款性質。司法實踐中,法院會根據《民法典》第586條審查定洋條款的有效性,重點關注款項支付目的、金額比例及違約責任是否顯失公平。
“定洋”是一個漢語詞語,其含義和用法在不同語境中略有差異,具體解釋如下:
指在交易中預付的定金或部分款項。當買賣或租賃雙方達成協議後,買方或承租方預先支付一部分金額作為交易擔保或确認。例如:
作為人名
在名字中,“定”有穩定、安甯的寓意(如“定國安邦”);“洋”則象征廣闊、包容(如“海之中心”或“胸懷寬廣”)。組合起來可寓意為“穩重而豁達”。
網絡解釋争議
部分資料将“洋”單獨解釋為“外國的”“銀元”等(如“洋貨”“罰洋”),但結合“定洋”整體語境,此類含義與交易預付款無直接關聯。
如需進一步考證文獻來源,可查閱《海上買書記》等近代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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