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服勞役,當苦差。 明 徐渭 《歌代嘯》第一出:“我就斷了這瓠子種,又何妨?我便頂包、化緣、撇鈸、説因果,也過了這日子,莫不隻有園子好種。”
(2).暗中更換。 ********* 《政府扣留的不是槍械是私運軍6*火的丹麥船》:“第二批槍支到了,然後才用軍政部的護照,才對你們說槍支到了。他們這次所運的槍,就是頂包。現在頂包已經是穿了。因為這個原故,政府便要查究。” ********* 《中國内亂之因》:“有了這兩個疑點,那末這批軍6*火,不是私運,便是頂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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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包"是現代漢語中具有特殊法律屬性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指代個體或組織為掩蓋事實真相,采取冒名頂替的方式承擔本不屬于自己的責任或罪責。從語義構成分析,"頂"字取"代替、頂替"之義(《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第315頁),"包"字在此語境中衍生為"包攬、包庇"之意,二字組合形成法律領域特指行為。
在法律層面,該行為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的包庇罪,具體表現為通過僞造證據、提供虛假證言等方式掩蓋他人犯罪事實。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肇事者通過利益交換指使他人冒充駕駛員接受處罰,即構成典型的頂包行為。
從社會語言學角度觀察,"頂包"一詞的使用範圍已從司法領域延伸至日常管理場景,包括學術不端行為中的論文代寫、企業質量事故的責任轉嫁等衍生現象。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2023年發布的《社會用語調查報告》顯示,該詞在近十年使用頻率增長37%,反映出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的現實挑戰。
詞源考證顯示,"頂包"最早見于清代刑案文檔,原指漕運過程中以次充好的貨物調換行為,20世紀90年代經司法文書規範化使用後獲得現代法律語義。商務印書館《漢語新詞詞典》将其列為"具有時代特征的法律術語",強調其語義演變與社會治理的密切關聯。
“頂包”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多重含義,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原意解釋
最早指“服勞役、當苦差”,常見于古代文獻。例如明代徐渭的戲劇中提到“頂包”作為底層勞役的代稱。
現代引申義
演變為“暗中替換”或“替罪”,尤其在法律場景中使用頻繁。例如:
“頂包”的核心含義從勞役擴展至替罪行為,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法律層面需警惕其違法性質,而股市中的用法需注意語境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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