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猶大赦。《魏書·任城王傳》:“自 世宗 景駕,大宥三行,所以蕩除故意,與物更始。”
(2).泛指赦免。 明 宋濂 《持敬齋銘》:“ 大年 頃詿於吏議,繼蒙大宥……追思舊愆,未嘗不惕然惴惴。”
大宥是漢語古典文獻中具有特殊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一是指廣泛的赦免行為,二是指法理層面的寬大處理原則。
從構詞法分析,"大"表程度範圍之廣,"宥"本義為房屋寬大,《說文解字》釋為"宥,寬也",引申為寬容、赦免之意。在司法語境中,"大宥"特指古代君王于特定時節頒布的普遍性赦令,《周禮·秋官·司刺》記載"三宥三赦"制度,其中"宥"即體現矜恤原則。
該詞的經典用例見于《左傳·莊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杜預注"赦有罪也"。唐代孔穎達疏解為"蕩滌衆故,以新其心",說明大宥具有司法更新功能。宋代歐陽修《泷岡阡表》"皇考崇公,累贈金紫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祖妣累封吳國太夫人。皇祖府君,累贈金紫光祿大夫、太師、中書令兼尚書令。皇祖妣累封吳國太夫人。今上初郊,皇考賜爵為崇國公,太夫人進號魏國"這段文字中,"郊"即指國家舉行郊祭時實施大赦的禮制。
在法制史維度,大宥制度包含三種實施形式:1)時令性赦宥,如《禮記·月令》載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2)慶典性赦宥,見于帝王登基、冊封等重大典禮;3)災異性赦宥,應對自然災害時實施的司法寬緩政策。這種制度設計體現了儒家"明德慎罰"的治理思想,與《尚書·大禹谟》"宥過無大"的司法理念一脈相承。
參考文獻:
“大宥”是一個漢語詞彙,讀音為dà yòu,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以上内容綜合了權威詞典與曆史文獻的釋義,如需查看更多例句或用法,可參考漢典、滬江詞典等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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