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犹大赦。《魏书·任城王传》:“自 世宗 景驾,大宥三行,所以荡除故意,与物更始。”
(2).泛指赦免。 明 宋濂 《持敬斋铭》:“ 大年 顷詿於吏议,继蒙大宥……追思旧愆,未尝不惕然惴惴。”
大宥是汉语古典文献中具有特殊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指广泛的赦免行为,二是指法理层面的宽大处理原则。
从构词法分析,"大"表程度范围之广,"宥"本义为房屋宽大,《说文解字》释为"宥,宽也",引申为宽容、赦免之意。在司法语境中,"大宥"特指古代君王于特定时节颁布的普遍性赦令,《周礼·秋官·司刺》记载"三宥三赦"制度,其中"宥"即体现矜恤原则。
该词的经典用例见于《左传·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杜预注"赦有罪也"。唐代孔颖达疏解为"荡涤众故,以新其心",说明大宥具有司法更新功能。宋代欧阳修《泷冈阡表》"皇考崇公,累赠金紫光禄大夫、太师、中书令兼尚书令。祖妣累封吴国太夫人。皇祖府君,累赠金紫光禄大夫、太师、中书令兼尚书令。皇祖妣累封吴国太夫人。今上初郊,皇考赐爵为崇国公,太夫人进号魏国"这段文字中,"郊"即指国家举行郊祭时实施大赦的礼制。
在法制史维度,大宥制度包含三种实施形式:1)时令性赦宥,如《礼记·月令》载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2)庆典性赦宥,见于帝王登基、册封等重大典礼;3)灾异性赦宥,应对自然灾害时实施的司法宽缓政策。这种制度设计体现了儒家"明德慎罚"的治理思想,与《尚书·大禹谟》"宥过无大"的司法理念一脉相承。
参考文献:
“大宥”是一个汉语词汇,读音为dà yòu,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详细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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