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私行建造或制造。《北史·楊椿傳》:“﹝ 椿 ﹞因修 黑山 道餘功,伐木私造佛寺,役兵,為禦史所劾。”《紅樓夢》第十四回:“你們兩府裡都是這牌,倘别人私造一個,支了銀子去,怎麼好?”
私造在漢語詞典中的釋義可分為以下三個層次:
指未經官方許可擅自制造的行為,尤指違反法律或禁令的生産活動。
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私"表示非公開、非官方屬性,"造"指制作、生産,組合後強調行為的非法性與隱蔽性(商務印書館,2016年)。
在曆代律法中特指違法鑄造貨币、兵器等管制物品。例如《唐律疏議》規定:"私造銅器者,徒二年"(中華書局,1983年影印本),此處"私造"與官營作坊對立,指向國家壟斷生産領域。
宋元時期擴展至違禁商品制造,如《宋刑統》将私釀酒、私鹽納入"私造"範疇(法律出版社,1999年點校本)。現代漢語中仍保留此法律含義,如《刑法》第170條"僞造貨币罪"實質延續"私造"概念(中國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
權威參考來源:
“私造”是一個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未經授權或違反規定私自制造、建造某物。具體解釋如下:
若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用法,可參考《北史》《紅樓夢》等文獻中的相關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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