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voke (a licence);withstand;withdraw] 收回并注銷
吊銷執照
亦作“吊銷”。将發出去的印信、執照、證件等收回并取消。 清 錢學綸 《語新》卷下:“ 張成祿 為陰陽學時,猶見部頒滿、漢文銅方章……最後非緊要印官,盡行弔銷,換給木戳。” 蕭乾 《一本褪色的相冊·美國點滴》:“安眠藥和心得甯看快用光了,想請朋友托位熟醫生給開個方子買點。他說:‘哦,那可不行。沒經過門診,誰敢開!好家夥,查出來就會吊銷他的醫生執照。’”
“吊銷”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動詞,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已頒發的許可證、執照等證件作出收回并作廢的行政行為。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釋義,“吊銷”指“收回并取消(發出的證件)”,強調通過法定程式使原有證件失去效力。
該詞在實際使用中具備三個核心特征:第一,行為主體需為行政機關或授權機構,例如市場監管部門依法吊銷企業營業執照;第二,適用對象為經行政許可獲得的資質證明,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吊銷行政許可證件”情形;第三,具有強制性和懲罰性,常見于當事人違反相關法規後的行政處罰決定。
詞語搭配上多與具體證件類型組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吊銷駕駛證”“吊銷醫師資格證”“吊銷經營許可證”等。其法律後果直接導緻被吊銷者喪失特定領域從業或經營資格,須經法定程式重新申請方可恢複。
吊銷是指由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機構,因主體違反相關規定,強制收回并注銷其原本獲得的許可或資格,使其失去繼續從事特定活動的權利。以下是詳細解釋:
吊銷 | 注銷 |
---|---|
強制處罰,因違法導緻 | 主動申請,合法終止 |
需先清算再注銷 | 直接終止法人資格 |
主體資格暫時存在 | 主體資格完全消失 |
法律依據:主要涉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等。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完整法規,可參考上述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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