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revoke (a licence);withstand;withdraw] 收回并注销
吊销执照
亦作“吊销”。将发出去的印信、执照、证件等收回并取消。 清 钱学纶 《语新》卷下:“ 张成禄 为阴阳学时,犹见部颁满、汉文铜方章……最后非紧要印官,尽行弔销,换给木戳。” 萧乾 《一本褪色的相册·美国点滴》:“安眠药和心得宁看快用光了,想请朋友托位熟医生给开个方子买点。他说:‘哦,那可不行。没经过门诊,谁敢开!好家伙,查出来就会吊销他的医生执照。’”
“吊销”是汉语中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动词,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已颁发的许可证、执照等证件作出收回并作废的行政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释义,“吊销”指“收回并取消(发出的证件)”,强调通过法定程序使原有证件失去效力。
该词在实际使用中具备三个核心特征:第一,行为主体需为行政机关或授权机构,例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第二,适用对象为经行政许可获得的资质证明,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吊销行政许可证件”情形;第三,具有强制性和惩罚性,常见于当事人违反相关法规后的行政处罚决定。
词语搭配上多与具体证件类型组合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吊销驾驶证”“吊销医师资格证”“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其法律后果直接导致被吊销者丧失特定领域从业或经营资格,须经法定程序重新申请方可恢复。
吊销是指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机构,因主体违反相关规定,强制收回并注销其原本获得的许可或资格,使其失去继续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以下是详细解释:
吊销 | 注销 |
---|---|
强制处罚,因违法导致 | 主动申请,合法终止 |
需先清算再注销 | 直接终止法人资格 |
主体资格暂时存在 | 主体资格完全消失 |
法律依据:主要涉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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