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犹刁讼。 明 范濂 《云间据目抄·纪风俗》:“刁告乃 松 人故态,而未为异常。”《醒世姻缘传》第九回:“仍要诈财,反行刁告,鸣冤上诉。”
刁告是汉语中的一个法律术语,指通过捏造事实、恶意诬陷的方式向官府提起诉讼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欺诈性和主观恶意。以下是详细释义:
本义指狡猾、奸诈,引申为无理纠缠或恶意行为。如《汉语大词典》释为“狡诈,无赖”。
指控告、申诉,即向官方机构提出诉讼请求(《古代汉语词典》)。
组合后,“刁告”强调以不正当手段进行诬告。
指当事人虚构罪名或夸大事实,意图使他人蒙受不白之冤的恶意诉讼行为。例如:
“他因与人结怨,遂行刁告,诬其盗窃。”
——引自《二刻拍案惊奇》
明清律法中明确禁止刁告行为。如《大明律·刑律》规定:
“凡刁告田土者,笞五十;诬告重事者,加三等。”
——据《中国法制史》收录
权威来源参考:
“刁告”是一个汉语词语,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综合解释:
“刁告”指以狡诈手段恶意告发他人,通常出于私利或陷害目的,属于诬告或滥用诉讼的行为。该词带有贬义,强调告发者的不实指控或过度纠缠。
多用于形容古代或旧时法律体系不完善时,部分人利用诉讼程序敲诈钱财、扰乱公堂的行为。现代语境中,类似行为可能对应“诬告”“滥诉”等法律术语。
“刁告”反映了特定历史时期的社会问题,其核心在于通过不实指控扰乱司法或谋取私利。如需进一步了解古代司法案例,可参考《云间据目抄》等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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