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寬恕;饒恕。《後漢書·史弼傳》:“ 弼 為政特挫抑彊豪,其小民有罪,多所容貸。” 唐 韓愈 《黃家賊事宜狀》:“假如盡殺其人,盡得其地,在於國計不為有益。容貸羈縻,比之禽獸,來則捍禦,去則不追,亦未虧損朝廷事勢。”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九:“ 李公明 曰:‘ 孔中丞 道輔 初以太常博士知 仙源縣 ,諸 孔 犯法,無所容貸。’”《明史·彭韶傳》:“監局内臣數以萬計,利源兵柄盡以付之,犯法縱奸,一切容貸,此防微之道未終也。”
“容貸”是由“容”與“貸”組合而成的漢語合成詞,屬于書面用語。根據《漢語大詞典》的釋義,“貸”本義為“施與”,引申為“寬恕”,而“容”則指“寬容、接納”。二字結合後,“容貸”表示對他人過錯或請求的寬容與諒解,常出現在請求寬恕或陳述處理态度的語境中。
從詞源角度分析,“容貸”最早可追溯至漢代文獻,如《後漢書·孝順帝紀》中“明慎庶獄,詳刑赦宥”的司法理念,體現了古代司法體系中對特殊案件的寬宥态度,這與“容貸”的核心語義相契合。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多用于正式文書或嚴肅場合,如司法判決書中“念其初犯,予以容貸”,或公文表述“對曆史遺留問題應客觀容貸”。需注意其與近義詞“寬貸”的差異:“寬貸”側重結果上的減免,而“容貸”更強調态度上的包容過程。
相關詞彙體系包含:
“容貸”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及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釋:
基本含義
“容貸”由“容”(寬容、容忍)和“貸”(寬恕)組合而成,核心含義為寬恕、饒恕。例如《後漢書》記載:“小民有罪,多所容貸”,指對有過錯者給予寬容處理。
使用場景
多用于古代文獻中,描述治理者或當權者對犯錯者的寬容态度。如唐代韓愈在奏章中提到對叛亂者“容貸羁縻”,主張以寬恕策略代替武力鎮壓。
與現代詞彙的差異
需注意,“容貸”與“借貸”無關,部分現代解釋(如“經濟借貸中的寬容”)可能是對字面的誤解。其本義始終圍繞“寬恕”展開。
例句參考
“容貸”是古漢語中表示寬恕的特定詞彙,常見于曆史文獻,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寬容處理”的深層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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