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官名。 宋 天聖 初改通判為同判。 宋 周密 《齊東野語·避諱》:“本朝 章獻太後 父諱 通 ,嘗改通直郎為同直郎, 通州 為 崇州 ,通判為同判。” 陳垣 《史諱舉例》卷五:“同判者,通判也。 天聖 初, 章獻劉太後 臨朝,避其父諱,凡官名地名通字皆易之,後崩即復舊。”
“同判”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主要含義,需結合曆史與法律背景進行區分:
同判是宋代官名,源于天聖初年(1023年)為避章獻太後之父劉通的名諱,将“通判”改稱“同判”。通判的職責包括監察州府長官、管理糧運、水利及訴訟等事務,具有重要的地方行政與司法監督職能。這一名稱在太後去世後恢複為“通判”。
同一案件中的相同判決
部分資料提到“同判”指同一案件中多名被告被判處相同刑罰或結果,強調法律公正性。但需注意,更權威的法律術語為“同案同判”,即類似案件應統一裁判标準,避免司法尺度不一,其法律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院相關司法解釋。
概念辨析
“同判”需結合上下文理解:
建議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曆史資料以進一步确認具體用法。
同判是一個漢字詞語,意思是指在同一個判決或判定中進行共同裁決或裁定。
同判的部首是刀,筆畫數為5。
同判這個詞起源于古代的官府議論、裁判制度。在古代的官員中,一些重要的案件需要多人參與讨論和決定,因此有時多人進行共同審判,這就形成了“同判”的概念。
同判的繁體字為“同判”,沒有特殊的繁體寫法。
根據曆史記載,同判在古代漢字的寫法常常會有一些變化。具體的古代寫法現已較少見,沒有固定的統一規範。
1. 在這個案件中,法官同判認定被告有罪。
2. 法庭上的三位法官共同作出了同判的決定。
3. 在這起糾紛案件中,仲裁*********需要進行同判來裁決結果。
同判可以與其他詞語組合成多個詞組,如:
1. 同判共法
2. 同判共決
3. 同判抄告
4. 同判共識
與同判意思相近的詞語有:
1. 同裁:指在同一個案件中進行共同裁決。
2. 同決:指多人共同決定或判決一個問題。
與同判意思相反的詞語有:
1. 單判:指隻由一個人進行裁決或判決。
2. 獨判:指隻由一個人獨自作出決定。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