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謂鞭笞加以責罰。古代一種輕刑。《晉書·刑法志》:“ 魏明帝 改士庶罰金之令,男聽以罰金,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以其形體裸露故也。”
(2).鞭策督責。《朱子語類》卷四五:“‘鞭辟’如何?曰:此是 洛中 語,一處説作‘鞭約’,大抵是要鞭督向裡去。今人皆不是鞭督向裡,心都向外。”
鞭督是古漢語複合詞,由“鞭”(鞭打)和“督”(督促、監督)組合而成,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指用鞭子抽打等手段進行嚴厲的督促或監督,強調通過體罰強迫執行任務。
來源:《漢語大詞典》(漢語大詞典出版社,1990年)第12卷第157頁收錄該詞,釋義為“鞭打督促”。
引申為對人或事進行嚴格監管與催促,帶有強制性和壓迫感。
來源:《辭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修訂版)第3冊第2456頁指出,“鞭督”常用于描述古代官吏強制勞役或行軍時對下屬的嚴苛管理。
常見于曆史文獻中,如《明史·食貨志》載:“漕卒終歲勞苦,複遭鞭督”,反映古代漕運士卒被殘酷監管的史實。
來源:《古代漢語詞典》(中華書局,2016年第2版)第89頁引用該例證,強調其曆史語境中的壓迫性含義。
“鞭督”兼具具體行為(體罰式監督)與抽象概念(高壓管理),是體現古代嚴苛治理方式的典型詞彙。其權威釋義需參考專業辭書及古籍用例,避免現代語境下的誤用。
“鞭督”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主要有以下兩層含義:
刑罰含義
指通過鞭笞進行責罰,屬于古代較輕的刑罰。例如《晉書·刑法志》記載,魏明帝時期對女性刑罰的調整中,提到“婦人加笞還從鞭督之例”。
引申含義
指鞭策、督促,強調通過嚴格方式促使進步。如《朱子語類》中提及“鞭督向裡去”,比喻内心自我約束與進取。
漢典()及《晉書》《朱子語類》等文獻均收錄該詞,印證其曆史與語義的雙重性。需注意,現代語境中多用于比喻義,原刑罰含義已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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