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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的意思、罰金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罰金的解釋

[fine;forfeit] 罰款

詳細解釋

古制納金贖罪,是為罰金。後亦泛指罰款。《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國語·齊語》“小罪讁以金分” 三國 吳 韋昭 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贖。有分兩之差,今之罰金是也。”《隋書·刑法志》:“将吏已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宋 蘇轼 《策别一》:“至於罰金,蓋無幾矣。”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罰金,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而被有關國家機關(主要是司法機關)或特定授權機構強制收取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和法學概念的詳細解釋:

  1. 核心定義(懲罰性金錢給付) 罰金最本質的特征是一種財産刑或行政處罰性質的金錢給付義務。它并非對實際造成損失的等價賠償(那是“賠償金”或“損害賠償”),而是對違法行為本身施加的經濟懲罰,旨在懲戒違法者、威懾潛在違法行為,并體現法律的制裁性。《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司法機關強制罪犯繳納的一定數額的錢。是一種刑事處罰。”

  2. 法律屬性(刑事處罰 vs. 行政處罰)

    • 刑事罰金: 在刑法領域,罰金是刑罰種類之一,屬于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它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適用于實施了犯罪行為的自然人或單位。其數額、繳納方式等由刑法分則具體條文規定。例如,《刑法》中許多罪名都規定了“并處或單處罰金”。
    • 行政罰金: 在行政法領域,雖然“罰款”是更常用的術語,但“罰金”有時也用于指代行政機關(如公安、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科處的金錢處罰。其法律依據是《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
  3. 區别于“罰款” 在日常使用和部分法律語境中,“罰金”與“罰款”常被混用,但在嚴格的法律術語中,尤其是在中國法律體系内,兩者有明确區分:

    • 罰金: 通常特指刑事處罰,由法院判處。
    • 罰款: 通常指行政處罰或民事制裁(如合同違約金),由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法院在民事案件中判處。
  4. 目的與功能 罰金的主要目的包括:

    • 懲罰: 讓違法者/犯罪者承受經濟上的損失,作為對其行為的否定評價。
    • 威懾: 警示違法者本人及社會公衆,預防再犯和初犯。
    • 剝奪: 在一定程度上剝奪犯罪人利用其財産再次犯罪的能力或條件(尤其在貪利性犯罪中)。
    • 補償: 罰金收入上繳國庫,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雖然這不是主要目的)。
  5. 執行與適用 罰金的判處和執行具有強制性。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或單位必須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繳納措施(如扣劃銀行存款、拍賣財産等)。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應當隨時追繳。

網絡擴展解釋

“罰金”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和特征可歸納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其法律性質表現為:

  1. 刑事處罰屬性:屬于《刑法》規定的附加刑,既可獨立適用,也可與主刑合并使用(如走私罪中“并處或單處罰金”)。
  2. 財産刑特征:以剝奪犯罪人合法財産為内容,與民事賠償、行政處罰有本質區别。

二、適用對象與執行主體

三、繳納方式與強制措施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1. 可一次性或分期繳納;
  2. 逾期未繳納的,法院可強制查封、變賣財産或扣發工資;
  3. 因災禍等特殊困難,經法院裁定可減免罰金。

四、功能與目的

  1. 經濟懲戒:通過財産損失使犯罪人承受法律後果;
  2. 預防犯罪:高額罰金對潛在犯罪産生經濟威懾,抑制犯罪沖動。

五、與“罰款”的區别

對比項 罰金 罰款
法律性質 刑事處罰(附加刑) 行政處罰
適用機關 法院 公安機關、行政機關
對象 刑事犯罪分子 行政違法者(如治安、工商違法)

(注:以上區别綜合、2、5信息整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罰金的具體判罰标準或司法實踐案例,可參考《刑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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