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ne;forfeit] 罰款
古制納金贖罪,是為罰金。後亦泛指罰款。《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裴駰 集解引 如淳 曰:“乙令,‘蹕先至而犯者,罰金四兩。’”《國語·齊語》“小罪讁以金分” 三國 吳 韋昭 注:“小罪不入於五刑者,以金贖。有分兩之差,今之罰金是也。”《隋書·刑法志》:“将吏已上及女人應有罰者,以罰金代之。” 宋 蘇轼 《策别一》:“至於罰金,蓋無幾矣。”
罰金,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其核心含義指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而被有關國家機關(主要是司法機關)或特定授權機構強制收取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和法學概念的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懲罰性金錢給付) 罰金最本質的特征是一種財産刑或行政處罰性質的金錢給付義務。它并非對實際造成損失的等價賠償(那是“賠償金”或“損害賠償”),而是對違法行為本身施加的經濟懲罰,旨在懲戒違法者、威懾潛在違法行為,并體現法律的制裁性。《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将其定義為:“司法機關強制罪犯繳納的一定數額的錢。是一種刑事處罰。”
法律屬性(刑事處罰 vs. 行政處罰)
區别于“罰款” 在日常使用和部分法律語境中,“罰金”與“罰款”常被混用,但在嚴格的法律術語中,尤其是在中國法律體系内,兩者有明确區分:
目的與功能 罰金的主要目的包括:
執行與適用 罰金的判處和執行具有強制性。被判處罰金的罪犯或單位必須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内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法院可以采取強制繳納措施(如扣劃銀行存款、拍賣財産等)。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産,應當隨時追繳。
“罰金”是法律領域中的專業術語,其核心含義和特征可歸納如下:
罰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中,強制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其法律性質表現為: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
對比項 | 罰金 | 罰款 |
---|---|---|
法律性質 | 刑事處罰(附加刑) | 行政處罰 |
適用機關 | 法院 | 公安機關、行政機關 |
對象 | 刑事犯罪分子 | 行政違法者(如治安、工商違法) |
(注:以上區别綜合、2、5信息整理)
如需進一步了解罰金的具體判罰标準或司法實踐案例,可參考《刑法》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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