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喪服之祭。 宋 周密 《齊東野語·紹熙内禅》:“﹝ 趙汝愚 等﹞扶導上詣太皇簾前行謝禮。次詣梓宮前行禫祭禮。”《元典章·新吏》:“凡官吏遭值親喪……大祥後六十日為禫祭。” 明 樊鵬 《何大複先生行狀》:“先生哀毀骨立,禫祭未成,不飲酒,不彈琴。” 清 黃宗羲 《答萬季埜喪禮雜問》:“自此以後,小祥、大祥、禫祭之類,皆於祖廟持祭新死者。”
禫祭是中國古代喪禮中的重要儀式,特指父母去世後第二十七個月舉行的除服之祭,标志着正式結束守喪期。其核心含義與儀式細節如下:
禫祭(dàn jì)源于周代喪禮制度,是喪家服喪期滿時舉行的祭祀儀式。"禫"取"澹澹平安"之意,象征喪期結束、生活恢複常态。此祭在父母喪後第27個月進行(含閏月則第28個月),與"小祥"(13個月)、"大祥"(25個月)共同構成三年喪期的三個階段。
禫祭後,喪者正式脫去喪服,更換吉服。《儀禮·士虞禮》載:"中月而禫",鄭玄注:"禫之言澹,澹然平安意也。" 表明此祭旨在讓喪者情感回歸平靜。
儀式中需飲酒食肉,象征解除喪期飲食禁忌。《禮記·間傳》明确:"禫而飲醴酒,始飲酒者先飲醴酒,始食肉者先食幹肉。"
按古制,禫祭在"大祥"(25個月祭)後間隔一月舉行,故有"大祥居喪,禫祭除服"之說。實際計算需包含閏月,如遇閏年則延至第28個月。
禫祭體現了儒家"喪緻乎哀而止"的倫理觀,既強調對逝者的哀思,也主張節制情感以回歸社會秩序。《禮記·喪服四制》闡釋:"喪不過三年,禫祭而祥,示民有終也。" 通過儀式化的過渡,幫助喪家完成從"兇禮"到"吉禮"的心理轉換。
《儀禮·士虞禮》《禮記·喪服小記》均系統記錄禫祭程式,清代學者胡培翚《儀禮正義》對此有詳細考辨。
《說文解字》釋"禫"為"除服祭也";《爾雅·釋天》稱"禫,大祭",凸顯其儀式重要性。現代《漢語大詞典》承襲古注,定義其為"喪家除服的祭祀"。
學術參考:
禫祭制度研究詳見彭林《中國古代禮儀文明》(中華書局,2004年)第三章,及丁鼎《〈儀禮·喪服〉考論》(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年)對除服儀節的考釋。
“禫祭”是中國古代喪禮中的一種祭祀儀式,具體含義及相關信息如下:
禫祭(dàn jì)是古代喪禮中除去喪服的祭祀儀式,标志着守喪期的正式結束。根據《元典章》記載,古代官吏守喪時需經曆“大祥”(父母去世兩周年祭)後六十日進行禫祭,此後恢複日常生活。
禫祭作為傳統喪禮的重要環節,反映了古代社會對孝道和禮儀制度的重視,其規範在曆代典籍中均有延續,成為研究中國古代禮制的重要參考。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文獻内容,可查閱《齊東野語》《元典章》等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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