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認,供認。《老殘遊記》第十八回:“凡官府坐堂,這些衙役就要大呼小叫的,名叫‘喊堂威’,把那犯人吓昏了,就可以胡亂認供了。”
認供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法律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當事人對自身行為或事實的承認與陳述,常見于司法語境中。根據《法學大辭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認供”包含兩層含義:其一為“承認罪行或責任”,即當事人對指控内容的明确接受;其二為“提供詳細供述”,指在承認基礎上進一步陳述事件經過或細節。該詞在古代文獻中亦偶有出現,如《清史稿·刑法志》提及“犯者認供,方可定谳”,強調供述在定罪中的關鍵作用。
從構詞法分析,“認”表示确認、接受,“供”指向司法機構陳述案情,兩者結合後特指司法程式中的主動坦白行為。現代法律實踐中,“認供”常與“自首”“悔罪”等概念關聯,其真實性可能影響量刑輕重。需要注意的是,該詞在日常生活語境中使用頻率較低,多集中于法律文書及學術讨論中。
“認供”是一個漢語詞語,拼音為rèn gòng,其核心含義是“招認、供認”,特指在法律或刑事案件中,當事人承認自己的罪行或陳述事實。以下是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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