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 时,乡里的保正为免除差役,向县吏交纳的一种钱款名。《续资治通鉴·宋孝宗乾道八年》:“辛丑,臣僚言:‘州县被差执役者,率中下之户,产业微薄,一为保正,鲜不破家。昔之所管者,不过烟火、盗贼而已,今乃至於承文引,督租赋焉;昔之所劳者,不过桥梁、道路而已,今乃至於备修造,供役使焉。方其始参也,馈诸吏则谓之“辞役钱”。’”
"辞役钱"是中国宋代特定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财政术语,指百姓为免除官府强制征派的差役(职役)而缴纳的代役金。其核心含义可从字义、制度背景及历史文献三方面解析:
一、字义解析
二、制度背景与实质 宋代实行差役法(又称职役法),将地方基层事务(如催税、押运、治安)强制摊派给民户。此役常使承役者倾家荡产。为减轻负担,部分民户选择缴纳"辞役钱"以换取免役资格。其实质是:
三、历史依据与关联制度 "辞役钱"与王安石变法中的"免役钱"(募役法)有直接渊源。据《宋史》《文献通考》等记载:
结论 "辞役钱"指宋代百姓为规避强制差役而缴纳的代役金,是特定役法制度下产生的经济行为。它既是民户应对沉重职役负担的无奈之举,也折射出宋代赋役制度从人身劳役向货币税收转型的历史进程。其概念及实践为后续全国性役法改革(免役法)提供了现实基础。
辞役钱是宋代的一种地方性钱款名,具体指乡里保正(基层职务)为免除差役而向县吏缴纳的费用。其核心含义与历史背景如下:
定义与性质
该费用属于非正式税目,主要用于逃避官府摊派的劳役。保正作为基层管理者,需承担治安、税收、工程等繁重职责,但因职务压力大且易导致家庭破产,部分人选择通过行贿县吏来推卸义务。
社会影响
据《续资治通鉴》记载,此类现象多发生在中下层农户群体中。原本保正仅负责“烟火、盗贼”等基础事务,后逐渐扩展至督税、修造等重负,导致“辞役钱”成为经济弱势群体被迫采取的应对手段。
历史记载
该词最早出现在宋孝宗乾道八年(1172年)的朝臣奏议中,反映了当时基层行政体系中的腐败问题与赋役制度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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