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猶秋審。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八:“何以睿皇帝煌煌聖諭,非甲科人員得與聞秋讞乎?”《清史稿·後妃傳·世祖孝獻皇後》:“是歲,命秋讞停決,從後志也。”
秋谳(qiū yàn)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曆史法律内涵的詞彙,指中國古代在秋季集中審理、複核死刑案件的司法制度,是傳統司法體系中“慎刑”思想的重要體現。以下從釋義、制度淵源、實施流程及曆史意義四方面詳細闡釋:
根據《漢語大詞典》,“谳”指審判定罪,“秋谳”特指古代于秋季進行的死刑複核程式。該制度要求地方官府将拟判死刑的案件彙總上報中央,由刑部、大理寺等機構在秋季統一複審,最終由皇帝裁定是否執行死刑。其本質是對死刑判決的法定複核機制,旨在減少冤濫,彰顯“天人感應”思想中“秋決”順應天時的觀念(參考來源:商務印書館《漢語大詞典》線上版)。
源于西周“三刺三宥”的慎刑原則(《周禮·秋官》)和漢代“秋冬行刑”的陰陽五行理論,認為秋季“肅殺之氣”與刑罰相合。
唐代确立“三複奏”制度(死刑需三次奏報皇帝),至明清發展為成熟的“秋審”“朝審”體系。清代《大清會典》明确規定:各省死刑案卷須于每年四月前送刑部,八月會同九卿、科道官于天安門外“秋谳大典”會審(參考來源:故宮博物院官網“清代秋審制度”專題)。
各省将死刑案分類為“情實”(罪證确鑿)、“緩決”(可暫緩)、“可矜”(情有可原)、“留養”(贍養親屬)四類,附案卷送刑部。
刑部清吏司初審案卷,提出處理意見,彙總為《秋審冊》。
農曆八月,中央各部院長官于金水橋西會同複審,議定各案處理方案。
霜降後,皇帝依據會審結果朱筆勾批“情實”案件執行死刑,其餘類别可減等或緩刑(參考來源: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清代秋審檔案研究》)。
秋谳制度通過程式集權化與時間集中化,既強化中央司法權威,又限制地方濫殺,反映傳統法律“德主刑輔”的治理邏輯。其“分級複核”“集體決議”模式,對現代死刑複核程式的嚴謹性設計仍有借鑒意義(參考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中國古代司法制度研究》)。
結語
“秋谳”作為中華法系的獨特制度,承載着古代司法的人文關懷與秩序追求。其名稱雖已隨舊法體系消亡,但“慎刑恤命”的法理精神,至今仍是法治文明的核心價值之一。
“秋谳”是中國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專有術語,主要指清代對死刑案件的複核審判制度,尤指秋季進行的死刑複審程式。以下是詳細解釋:
清代秋谳結果分為多類,不同時期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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