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亦作“ 白糧 ”。 明 清 時在 江 南五府所征供宮廷和京師官員用的漕糧。 明 徐渭 《送某公遷南戶部》詩:“積水遊魚中庫闆,白糧紅粟裡人艭。”《明史·食貨志三》:“漕糧之外, 蘇 、 松 、 常 、 嘉 、 湖 五府,輸運内府白熟粳糯米十七萬四十餘石,内折色八千餘石……令民運,謂之白糧船。自長運法行,糧皆軍運,而白糧民運如故。” 清 阮葵生 《茶馀客話》卷三:“歲漕五等……曰白糧。分入 京 通 倉,供内府光祿寺,以待王公百官各國貢使廪餼之用。”
見“ 白糧 ”。
白糧是中國明清時期賦稅制度中的專有名詞,特指江南五府(蘇州、松江、常州、嘉興、湖州)向朝廷繳納的特定漕糧。《漢語大詞典》将其定義為“明代向江南五府征收的供宮廷和京師官員用的漕糧”,清代延續此制但逐步改革。其核心特征體現在三方面:
實物形态與用途
白糧以優質白熟粳米、糯米為主,專供皇室膳食、宗廟祭祀及京城官員俸祿。據《明會典》記載,白糧征收标準較普通漕糧更高,需經過篩揀、舂碾等精細加工工序。
征收區域與負擔
明代《萬曆會計錄》明确白糧僅從江南五府征收,其中蘇州府承擔最重,約占總額40%。這種區域性特供制度導緻江南農民需額外承擔運輸至京師的費用與勞力,成為“江南重賦”的重要組成部分。
制度演變與廢除
清代白糧征收逐漸貨币化,至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漕運總督張之洞奏請改征折色,白糧實物稅制正式廢止。《清史稿·食貨志》記載其消亡過程與漕運制度改革直接相關。
“白糧”是明清時期的一種特殊賦稅制度,主要涉及江南地區的糧食征收與運輸。以下是綜合多個資料來源後的詳細解釋:
白糧是明清兩代在江南五府(蘇州、松江、常州、嘉興、湖州)額外征收的漕糧,專供宮廷、内府及京師官員使用。它屬于田賦附加稅的一種,與普通漕糧不同,具有更高的品質要求和更複雜的運輸流程。
白糧征收加重了江南民衆的負擔。例如,明代徐渭在詩中提到“白糧紅粟裡人艭”,側面反映了這一制度對百姓生活的壓力。此外,因運輸損耗需由農戶承擔,進一步加劇了民怨,成為明清江南地區賦稅矛盾的重要表現之一。
白糧制度體現了明清時期對江南經濟的高度依賴,也暴露了賦稅體系中的弊端。如需更完整的史料記載,可參考《明史·食貨志》或相關地方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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