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onstitutiones principum] 指帝王所發布的命令、法令或立法
亦作“勅令”。1.誡令;命令。《漢書·韋玄成傳》:“初, 玄成 兄 弘 為太常丞,職奉宗廟,典諸陵邑,煩劇多罪過。父 賢 以 弘 當為嗣,故敕令自免。” 顔師古 注:“恐其有罪見黜,妨為繼嗣,故令以病去官也。”《後漢書·王龔傳》:“今旦聞下太尉 王公 勅令自實;未審其事深淺何如?”一本作“勑令”。《三國志·魏志·中山恭王衮傳》:“ 袞 疾困,敕令官屬曰:‘吾寡德忝寵,大命将盡。吾既好儉,而聖朝著終誥之制,為天下法。吾氣絶之日,自殯及葬,務奉詔書。’”
(2).皇帝的诏令。诏書。《宋史·哲宗紀二》:“ 章惇 等進《新修敕令式》, 惇 讀於帝前,其間有 元豐 所無而用 元祐 敕令修立者,帝曰:‘ 元祐 亦有可取乎?’”
“敕令”是漢語中的曆史詞彙,具有明确的行政與法律内涵。從詞性來看,它既可作為名詞,指帝王頒布的權威命令,也可作為動詞,表示帝王下達命令的行為。例如,《漢語大詞典》指出,敕令在秦漢時期多用于皇帝對重大政事的直接指令,如“敕令三公舉賢良方正”。
從曆史制度角度,敕令在不同朝代有具體形式:唐代的“敕”包含制書、敕書等類型,涉及官員任免、律法修訂等;宋代的敕令常與“格”“式”結合,構成法典體系,如《宋刑統》中明确“敕律并行”。元代後,敕令的使用範圍逐漸收窄,多限于封贈官員或宗教事務。
文獻中可見典型用例:《唐律疏議》規定“違敕令者,杖九十”,體現其法律效力;《宋史·職官志》記載“凡敕令所頒,必經中書省審議”,反映其行政流程的嚴謹性。
權威典籍如《現代漢語詞典》将其定義為“古代帝王自上命下的文書”,《中國曆史大辭典》則強調其“兼具立法與行政功能”的雙重屬性。
“敕令”是一個具有多重含義的古代漢語詞彙,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詳細解釋:
“敕令”讀作chì lìng,指古代帝王發布的命令、法令或立法,具有強制性和最高權威性。其核心含義源于“敕”字,本義為告誡、約束,後特指皇帝诏令。
漢代文獻如《漢書》《後漢書》均有記載,如《漢書·韋玄成傳》提到“敕令自免”,體現其行政效力。道教經典則擴展了其宗教含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敕令案例或道教符咒用法,可參考曆史文獻或宗教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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