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懶于治事。《墨子·非儒下》:“立命而怠事,不可使守職。”
“怠事”是由“怠”與“事”組合而成的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為“因懈怠、疏忽而延誤或荒廢事務”。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的釋義,“怠”指“懶惰、松懈”,“事”指“工作、事務”,組合後表示“以消極态度對待職責,導緻事務處理不力”。該詞多用于書面語境,常見于公文、法律文書或正式批評中,例如“官員怠事”即指公職人員渎職。
從構詞法分析,“怠事”屬于動賓式複合詞,其中“怠”為動詞性語素,含主觀消極色彩;“事”為名詞性賓語,指代具體事務,整體構成對行為結果的否定評價。據《漢語語法與修辭研究》記載,此類結構在古漢語中已有用例,如《漢書·刑法志》中“吏怠事而民受其殃”,強調因官吏渎職引發的社會後果。
在近義詞彙比較中,“怠事”與“渎職”“玩忽職守”存在語義重疊,但存在程度差異:中國政法大學《法律術語詞典》指出,“渎職”側重職務違法行為,“怠事”更強調消極不作為的特征。反義詞則包括“勤政”“恪盡職守”等含積極履職含義的詞彙。
該詞在現代社會仍具現實意義,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典型案例中,有3起涉及“公職人員怠事導緻公共財産損失”的判決文書引用了該詞彙。語言學研究表明,此類傳統詞彙的存續體現了漢語對職務倫理表述的精确性需求。
“怠事”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綜合以下信息進行解釋:
“怠事”指懶于處理事務,對工作或職責持懈怠、不負責任的态度。該詞由“怠”(懶惰、松懈)和“事”(事務、職責)組成,強調因懶散而忽視本應完成的任務。
最早見于《墨子·非儒下》:“立命而怠事,不可使守職。” 意為若某人安于現狀卻懶于履職,則不能委以重要職責。
多用于批評對工作、學習或責任敷衍塞責的行為。例如描述某人因怠惰導緻任務拖延,或團隊中成員消極應付影響整體進度。
“怠事”強調因主觀懶散而消極對待事務,帶有明顯的批評意味。其核心在于缺乏責任心和主動性,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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