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執掌法令。 唐 韓翃 《寄上田仆射》詩:“僕射臨戎 謝安石 ,大夫持憲 杜延年 。” 唐 李中 《獻中書張舍人》詩:“持憲威聲振,司言品秩清。”《詩話總龜·寓情門》引《古今詩話》:“一日開筵,朝士臻赴,以 杜 ( 杜牧 )嘗持憲,不敢邀飲。”按, 杜牧 曾任監察禦史。
持憲是古代漢語中的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義分解和文獻用例兩方面闡釋:
一、字義溯源 "持"在《說文解字》中釋作"握也"(《漢語大詞典》第6卷),引申為掌握、秉持;"憲"指法典制度,《尚書·說命》載"監于先王成憲"(《辭海》第7版)。二字組合最早見于《漢書·丙吉傳》"持憲平正",特指官員秉持國家法典行使職權。
二、權威詞典釋義 《漢語大詞典》定義為:"執掌法令;執行法典",強調其作為法律實踐行為的特質(商務印書館2001年版)。《中國古代官制詞典》進一步說明該詞特指禦史等監察官員的職責,包含監督司法、彈劾不法等職能(中華書局2013年版)。
三、曆史語境特征 在唐代司法體系中,"持憲"成為禦史台官員的代稱,張九齡《送廣州周判官》詩雲"持憲當明法"(《全唐詩》卷四八),反映其司法監督職能。宋代《冊府元龜》卷五一七載監察禦史需"持憲繩愆",說明該詞包含糾正過失的監察内涵。
四、現代語義演變 當代《法律大辭典》指出,雖然"持憲"作為職官術語已不再使用,但其"依法履職、公正司法"的核心語義仍影響着現代法治精神(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在學術研究中,該詞常被借喻為法律工作者應秉持的職業操守。
“持憲”是一個漢語詞語,主要有以下兩種解釋:
執掌法令
這是該詞在古代文獻中的核心含義,指官員負責執行或掌管國家法律。例如:
遵守憲法(現代引申義)
當代語境下可引申為“維護憲法權威”,強調以憲法為準則行事,保障法治環境。
如需進一步探究,可查閱《漢語詞典》或唐代詩文相關注解。
班頭彬蔚材性超骧斥埴創生聰記得虧點一點二地入獨行其道腐臰覆救感耳感私革制品官養桧柏橫倒豎卧痕沫繭物餃餌交執嘉石級長九重天恐吓饋孰苦饑類會樂營兩湖書院連理分枝臨帖臨質路轉峰回厖兒螟蛉之子能底疲怠譬猶皮疹喬做衙綦弁啓複起獲青黝欽遵取債讪侮贍赈深察石駱駝筍虡挑鬭外舅猬起委綴五刑夏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