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enace;terrify;threaten;intimidate] 威脅人,使害怕;吓唬
他恐吓破産的人
亦作“ 恐赫 ”。以要挾的話或手段威脅人。《敦煌變文集·捉季布傳文》:“院長不須相恐吓。” 宋 司馬光 《涑水記聞》卷七:“虜以虛言相恐赫耳,未必敢來。” 明 李贽 《複焦弱侯書》:“終身之交在此,半路絶交亦在此,莫以狀元恐赫人也。” 清 顧炎武 《書吳潘二子事》:“ 莊氏 既巨富, 浙 人得其書,往往持而恐吓之,得所欲而去。” 魯迅 《南腔北調集·辱罵和恐吓決不是戰鬥》:“這詩怎麼樣?有辱罵,有恐吓,還有無聊的攻擊:其實是大可以不必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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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吓”是漢語中表示以威脅性言語或行為使他人産生恐懼心理的動詞。《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将其定義為“用要挾的話或手段威脅人”,強調通過語言、行動制造心理壓迫以達到控制或脅迫目的。
從詞源學角度分析,“恐”為形聲字,從心鞏聲,本義為畏懼;“吓”從口赫聲,本義為怒叱聲。二字組合後構成并列式複合詞,核心語義聚焦于通過威吓引發他人恐慌情緒的行為表征。
在法律語境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恐吓他人且情節惡劣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需承擔刑事責任。司法實踐中,恐吓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相威脅、散布隱私要挾、持續發送恐吓信息等具體形式。
該詞的近義詞包含“威脅”“威吓”,但存在程度差異:“威脅”側重預示不利後果,“威吓”更強調聲勢壓迫,而“恐吓”特指引發恐懼心理的惡意脅迫行為。反義詞體系則涵蓋“安撫”“寬慰”等消除恐懼的積極行為。
在語用層面,北京大學漢語語言學研究中心語料庫顯示,現代漢語中“恐吓”多用于刑事犯罪、校園霸淩、商業競争等負面語境,常見搭配包括“電話恐吓”“恐吓信”“恐吓手段”等複合結構。
"恐吓"的詳細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恐吓(kǒng hè)指通過威脅性言語或行動使他人産生恐懼心理,以達到脅迫目的的行為。其核心特征是以加害人身安全、財産權益或公共利益為要挾,使受害者心理感到畏怖恐慌。該詞最早見于《敦煌變文集》等古籍,如"院長不須相恐吓"()。
二、構成條件
三、法律性質
在多數國家屬于刑事犯罪,即便未實施暴力也可構成違法。若以獲取財物為目的,則稱為"恐吓取財",我國《刑法》對此有專門條款約束()。
四、語言特點
五、使用示例
"他收到匿名信恐吓要公開隱私資料""商家遭遇職業打假人的惡意恐吓"。古籍中如《東周列國志》載:"楚使獻捷,詞意誇張,是恐吓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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