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he five chief forms of punishment in ancient China] 我國古代的五種刑罰,通常指墨、劓、宮、大辟,也指笞、杖、徒、流、死
(1).五種輕重不等的刑法。(1) 秦 以前為:墨、劓、剕(刖)、宮、大辟(殺)。《書·舜典》:“五刑有服。” 孔 傳:“五刑:墨、劓、剕、宮、大辟。”《周禮·秋官·司刑》:“掌五刑之灋,以麗萬民之罪,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宮罪五百,刖罪五百,殺罪五百。”(2) 秦 漢 時為:黥、劓、斬左右趾、枭首、菹其骨肉。《史記·秦始皇本紀》:“ 斯 卒囚,就五刑。”《漢書·刑法志》:“ 漢 興之初……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诽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3) 隋 唐 以後為:死、流、徒、杖、笞。《舊唐書·刑法志》:“有笞、杖、徒、流、死,為五刑。”《清史稿·刑法志二》:“《明律》淵源 唐 代,以笞、杖、徒、流、死為五刑。”參閱《隋書·刑法志》。
(2).野刑、軍刑、鄉刑、官刑、國刑等五種治理百姓的法律。《周禮·秋官·大司冠》:“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二曰軍刑,上命糾守;三曰鄉刑,上德糾孝;四曰官刑,上能糾職;五曰國刑,上願糾暴。” 賈公彥 疏:“此五刑與尋常正五刑墨、劓之等别。刑亦法也,此五法者或一刑之中而含五,或此五刑全不入五刑者。”
(3).指甲兵、斧钺、刀鋸、鑽鑿、鞭撲。《國語·魯語上》:“五刑三次,是無隱也。” 韋昭 注:“五刑,甲兵、斧鉞、刀鋸、鑽鑿、鞭撲也。”
五刑是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刑罰制度,其内涵隨朝代演變呈現不同形态。根據《漢語大詞典》及《中國法制史》記載,五刑可分為兩個主要發展階段:
一、上古五刑體系(先秦至漢) 形成于夏商周時期,具體包括:
二、封建五刑體系(隋唐定型) 隋《開皇律》确立新五刑制度,經《唐律疏議》完善後包含:
該刑罰體系以"寬簡適中"為原則,體現"德主刑輔"的儒家思想,成為宋元明清各朝法典的基準。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制史》指出,五刑制度的确立标志着中國古代刑罰從野蠻向文明的重大轉折,其分級量刑模式對東亞諸國産生深遠影響。
(參考文獻:中國社會科學院《漢語大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唐律疏議譯注》)
“五刑”是中國古代官府對犯罪者施行的五種主要刑罰的統稱,其具體内容和形式在不同曆史階段有所演變,讀音為“wǔ xíng”。以下是其詳細解釋及發展脈絡:
墨、劓、剕(刖)、宮、大辟
此體系始于夏商,成熟于周代,漢文帝時逐步廢除肉刑()。
笞、杖、徒、流、死
該體系自隋代确立,沿用至清末,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的核心刑罰制度()。
五刑體系體現了古代社會通過嚴刑峻法維護秩序的需求,也反映了不同時期司法理念的演變。例如,肉刑的廢除标志着刑罰從身體報複轉向懲戒與威懾結合()。其影響延續至近代,部分形式在當代法律中仍有間接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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