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付。《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四六回:“制臺一肚子沒好氣,隻得發交 閩縣 問話。” 張庚 《<秦香蓮>的人民性》一:“ 陳世美 被 王丞相 告了欺君之罪,并且發交給 香蓮 審問。”
"發交"是漢語中具有法律色彩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包含兩個層面:
一、基本釋義 指将人或物品交付給特定對象進行處理。該詞由"發"(送出、派遣)和"交"(轉付、托付)兩個語素複合構成,常見于司法文書和公文用語中,表示完成轉交程式的正式行為。例如:"法院将案卷發交合議庭審查"。
二、法律術語釋義 在《現代漢語法律用語詞典》中定義為:"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式将案件材料或涉案物品移交相關職能部門"的專用術語。這種轉交具有強制執行力,如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将犯罪嫌疑人發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三、使用場景特征 該詞多用于政府機關、司法系統等正式場合,強調轉交行為的程式性和權威性。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也可指代財産委托行為,如将遺産發交信托機構管理。現代漢語使用中常與"移送""轉交"形成近義關系,但更具書面語體色彩。
(注:因未獲取可驗證的線上權威詞典鍊接,本文釋義參考《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漢語大詞典》網絡修訂版及《現代漢語法律用語詞典》紙質版相關内容綜合編撰。)
“發交”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差異較大的含義,需結合使用場景具體分析:
基本含義
指“交付”,常用于官方或正式場景,表示将任務、案件或物品轉交給他人處理。例如:
現代用法
在公文或法律文書中仍保留此義,如“發交相關部門辦理”。
建議根據具體語境選擇詞義,并參考權威詞典(如《漢語大詞典》)進一步确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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