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發出承包任務。 杜鵬程 《在和平的日子裡》第一章:“明天我們的工程不能完成,人家發包單位就要罰款。”
(2).山名。《淮南子·墬形訓》:“清 漳 出 楬戾 ,濁 漳 出 發包 。” 高誘 注:“ 發包山 ,一名 鹿苦山 ,亦在 上黨 。”
"發包"是現代漢語中一個具有專業屬性的複合動詞,其核心含義指将某項任務或工程委托給外部單位實施的行為。根據漢語構詞法分析,"發"表示發出、分配,"包"指承包、包裹,組合後形成"發出承包"的動賓結構。該詞在不同領域存在差異化釋義:
工程建築領域
指建設單位将工程項目委托給承包方施工的契約行為,其法律依據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六章關于建設工程合同的條款。該行為需通過招标、籤約等法定程式完成權責劃分。
信息技術領域
特指企業将非核心業務模塊(如軟件開發、數據處理)委托給第三方服務商的操作模式。這種商業實踐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關于服務外包的産業界定标準。
語言學演變特征
作為改革開放後新興的經濟術語,其詞義擴展軌迹呈現"單義→多義"的發展路徑。初期僅指工程承包,隨着市場經濟深化逐漸延伸至服務外包、業務分包等範疇,該演變過程被《漢語新詞語詞典》收錄為典型案例。
語法使用規範
在标準漢語中通常作及物動詞使用,需搭配受事賓語(如"發包項目""發包工程")。《現代漢語動詞用法詞典》标注其常用搭配結構為"向+承包方+發包+具體事務"。
該詞的應用需注意與"分包""轉包"等近義詞的語義區分,具體可參照《工程建設标準術語》GB/T50875-2013中的專業定義。
發包是工程建設領域的重要法律行為,其含義和法律認定可從以下四方面解析:
一、核心定義 指建設單位(發包人)在建設工程合同訂立過程中,将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等任務整體或分項委托給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該術語也延伸至加工、訂貨等商業領域,本質是任務委托關系。
二、法律主體要求 發包人需具備雙重資質:
三、實施方式 • 總承包發包:勘察+設計+施工整體委托(EPC模式) • 分項發包:單獨委托勘察/設計/施工等單項任務
四、法律要件 必須籤訂書面工程合同,明确約定:
特殊說明:發包不同于轉包,後者是承包人将工程轉交第三方,可能構成違法行為。合法的發包應通過招标等法定程式選擇承包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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