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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獄的意思、對獄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對獄的解釋

到案受審。《史記·李将軍列傳》:“ 李蔡 以丞相坐侵 孝景園 壖地,當下吏治, 蔡 亦 * ,不對獄,國除。”《新五代史·雜傳·李金全》:“今以 全節 代公,是召公對獄也。”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對獄"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史背景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訴訟雙方在官府(特指公堂或監獄)當面對質、辯論,是古代司法審判程式中的一個關鍵環節。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法律史文獻的詳細解釋:


一、核心釋義

  1. 當面對質

    指案件的原、被告雙方(或證人)在審判官員的主持下,直接進行言辭辯論和事實質證的過程。這一環節旨在通過雙方陳述與辯駁,查明案情真相。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釋義:"對質于獄;訴訟雙方在獄中對質。"

  2. 司法程式環節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對獄"是庭審的核心步驟之一,常見于秦漢至明清時期的訴訟制度。官員通過觀察雙方言辭、神态及證據交鋒,形成裁斷依據。

    來源:《中國古代法律術語辭典》(法律出版社)載:"對獄即'對簿公堂',屬'五聽'審判方法的應用場景。"


二、字義分解


三、法律程式中的功能

  1. 證據核實

    通過雙方對關鍵事實的交叉質詢,揭露矛盾或驗證供詞真實性。

    例:《史記·绛侯周勃世家》載周勃"不知置辭,吏稍侵辱",後"召獄吏使對獄",方得澄清冤情。

    來源:《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

  2. 審判官裁量依據

    古代法官依"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觀察對獄過程,結合證據作出判決。

    來源:《唐律疏議·斷獄律》疏議引《周禮》注


四、曆史語境補充


參考文獻

  1. 《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
  2. 《中國古代法律術語辭典》(法律出版社)
  3. 《說文解字注》(段玉裁注)
  4. 《中國法制史》(張晉藩主編,中華書局)
  5. 《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
  6. 《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瞿同祖著,商務印書館)

(注:因平台限制無法提供直接鍊接,建議通過權威學術數據庫如"中國知網"或圖書館檢索上述文獻。)

網絡擴展解釋

“對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析:

一、基本釋義

“對獄”指到案接受審訊,強調當事人面對司法審查的行為。其中:

二、文獻例證

  1. 《史記·李将軍列傳》記載:“李蔡……當下吏治,蔡亦自殺,不對獄,國除。”指李蔡因罪被調查時選擇自殺而非出庭受審,導緻封國被廢除。
  2. 《新五代史·李金全傳》:“今以全節代公,是召公對獄也。”意為用他人替代職位,實為傳喚其接受審訊。

三、延伸說明

如需進一步了解“獄”的構字演變或法律史背景,可參考、5、7中關于“獄”的字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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