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案受審。《史記·李将軍列傳》:“ 李蔡 以丞相坐侵 孝景園 壖地,當下吏治, 蔡 亦 * ,不對獄,國除。”《新五代史·雜傳·李金全》:“今以 全節 代公,是召公對獄也。”
"對獄"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史背景的古漢語詞彙,其核心含義指訴訟雙方在官府(特指公堂或監獄)當面對質、辯論,是古代司法審判程式中的一個關鍵環節。以下是基于權威漢語詞典及法律史文獻的詳細解釋:
當面對質
指案件的原、被告雙方(或證人)在審判官員的主持下,直接進行言辭辯論和事實質證的過程。這一環節旨在通過雙方陳述與辯駁,查明案情真相。
來源:《漢語大詞典》(上海辭書出版社)釋義:"對質于獄;訴訟雙方在獄中對質。"
司法程式環節
在古代司法體系中,"對獄"是庭審的核心步驟之一,常見于秦漢至明清時期的訴訟制度。官員通過觀察雙方言辭、神态及證據交鋒,形成裁斷依據。
來源:《中國古代法律術語辭典》(法律出版社)載:"對獄即'對簿公堂',屬'五聽'審判方法的應用場景。"
二字組合強調在司法場所進行的對抗性陳述。
證據核實
通過雙方對關鍵事實的交叉質詢,揭露矛盾或驗證供詞真實性。
例:《史記·绛侯周勃世家》載周勃"不知置辭,吏稍侵辱",後"召獄吏使對獄",方得澄清冤情。
來源:《中國法制史》(中華書局)
審判官裁量依據
古代法官依"五聽"(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觀察對獄過程,結合證據作出判決。
來源:《唐律疏議·斷獄律》疏議引《周禮》注
來源:《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瞿同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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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獄”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其含義和用法可通過以下要點解析:
“對獄”指到案接受審訊,強調當事人面對司法審查的行為。其中:
如需進一步了解“獄”的構字演變或法律史背景,可參考、5、7中關于“獄”的字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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