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到案受审。《史记·李将军列传》:“ 李蔡 以丞相坐侵 孝景园 壖地,当下吏治, 蔡 亦 * ,不对狱,国除。”《新五代史·杂传·李金全》:“今以 全节 代公,是召公对狱也。”
"对狱"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史背景的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诉讼双方在官府(特指公堂或监狱)当面对质、辩论,是古代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词典及法律史文献的详细解释:
当面对质
指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或证人)在审判官员的主持下,直接进行言辞辩论和事实质证的过程。这一环节旨在通过双方陈述与辩驳,查明案情真相。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释义:"对质于狱;诉讼双方在狱中对质。"
司法程序环节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对狱"是庭审的核心步骤之一,常见于秦汉至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官员通过观察双方言辞、神态及证据交锋,形成裁断依据。
来源:《中国古代法律术语辞典》(法律出版社)载:"对狱即'对簿公堂',属'五听'审判方法的应用场景。"
二字组合强调在司法场所进行的对抗性陈述。
证据核实
通过双方对关键事实的交叉质询,揭露矛盾或验证供词真实性。
例:《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载周勃"不知置辞,吏稍侵辱",后"召狱吏使对狱",方得澄清冤情。
来源:《中国法制史》(中华书局)
审判官裁量依据
古代法官依"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观察对狱过程,结合证据作出判决。
来源:《唐律疏议·断狱律》疏议引《周礼》注
来源:《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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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狱”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对狱”指到案接受审讯,强调当事人面对司法审查的行为。其中:
如需进一步了解“狱”的构字演变或法律史背景,可参考、5、7中关于“狱”的字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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