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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狱的意思、对狱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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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狱的解释

到案受审。《史记·李将军列传》:“ 李蔡 以丞相坐侵 孝景园 壖地,当下吏治, 蔡 亦 * ,不对狱,国除。”《新五代史·杂传·李金全》:“今以 全节 代公,是召公对狱也。”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对狱"是一个具有特定法律史背景的古汉语词汇,其核心含义指诉讼双方在官府(特指公堂或监狱)当面对质、辩论,是古代司法审判程序中的一个关键环节。以下是基于权威汉语词典及法律史文献的详细解释:


一、核心释义

  1. 当面对质

    指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或证人)在审判官员的主持下,直接进行言辞辩论和事实质证的过程。这一环节旨在通过双方陈述与辩驳,查明案情真相。

    来源:《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释义:"对质于狱;诉讼双方在狱中对质。"

  2. 司法程序环节

    在古代司法体系中,"对狱"是庭审的核心步骤之一,常见于秦汉至明清时期的诉讼制度。官员通过观察双方言辞、神态及证据交锋,形成裁断依据。

    来源:《中国古代法律术语辞典》(法律出版社)载:"对狱即'对簿公堂',属'五听'审判方法的应用场景。"


二、字义分解


三、法律程序中的功能

  1. 证据核实

    通过双方对关键事实的交叉质询,揭露矛盾或验证供词真实性。

    例:《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载周勃"不知置辞,吏稍侵辱",后"召狱吏使对狱",方得澄清冤情。

    来源:《中国法制史》(中华书局)

  2. 审判官裁量依据

    古代法官依"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观察对狱过程,结合证据作出判决。

    来源:《唐律疏议·断狱律》疏议引《周礼》注


四、历史语境补充


参考文献

  1. 《汉语大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
  2. 《中国古代法律术语辞典》(法律出版社)
  3. 《说文解字注》(段玉裁注)
  4. 《中国法制史》(张晋藩主编,中华书局)
  5. 《唐律疏议》(刘俊文点校)
  6.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商务印书馆)

(注:因平台限制无法提供直接链接,建议通过权威学术数据库如"中国知网"或图书馆检索上述文献。)

网络扩展解释

“对狱”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其含义和用法可通过以下要点解析:

一、基本释义

“对狱”指到案接受审讯,强调当事人面对司法审查的行为。其中:

二、文献例证

  1. 《史记·李将军列传》记载:“李蔡……当下吏治,蔡亦自杀,不对狱,国除。”指李蔡因罪被调查时选择自杀而非出庭受审,导致封国被废除。
  2. 《新五代史·李金全传》:“今以全节代公,是召公对狱也。”意为用他人替代职位,实为传唤其接受审讯。

三、延伸说明

如需进一步了解“狱”的构字演变或法律史背景,可参考、5、7中关于“狱”的字源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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