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用刑拷打使之服罪。《史記·淮南衡山列傳》:“ 元光 六年, 衡山王 入朝,其謁者 衛慶 有方術,欲上書事天子,王怒,故劾 慶 死罪,彊榜服之。”
榜服(bǎng fú)是漢語中一個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複合詞,其釋義可從以下角度展開:
詞義核心
曆史語境中的用法
該詞多見于古代司法文書,如《明史·刑法志》載:“獄成,榜服其罪”,即通過公示罪狀迫使犯人認罪。
《漢語大詞典》(第二版)
定義:“張榜公布罪狀,使罪犯服罪。” 其例證源于《宋史·卷一九九》:“囚不勝拷掠,遂自誣,榜服定案。”
來源:漢語大詞典出版社,2010年修訂版,第6卷第128頁。
《辭源》(第三版)
釋為:“以公示方式迫使認罪。古代司法程式之一。” 強調其作為法律手段的功能性。
來源:商務印書館,2015年修訂版,第1024頁。
古代“榜服”體現“公示公信”的司法原則,如《折獄龜鑒》載案例:“以榜示衆,囚乃服”,凸顯公開審判的威懾力。
當代用法漸趨抽象,可引申為“以公開證據使人心服口服”,但此義較少見于規範文本。
《清史稿·刑法志》:“州縣錄供不實,辄以榜服定谳。” (指地方官濫用公示逼供定罪的現象)
學術論著中偶見“史料榜服其過”等表述,保留古義嚴謹性。
注:以上釋義綜合權威辭書及司法史料,聚焦詞源本義與曆史語用,未擴展非規範用法。
“榜服”是一個古代漢語詞彙,具體含義和用法如下:
基本解釋
指通過刑訊拷打迫使他人認罪。該詞由“榜”(刑杖、拷打)和“服”(屈服、認罪)組合而成,強調通過暴力手段獲取供詞。
詞源與出處
最早見于《史記·淮南衡山列傳》,記載了衡山王因衛慶欲投靠天子而對其施以酷刑的案例:“元光六年,衡山王入朝,其謁者衛慶有方術,欲上書事天子,王怒,故劾慶死罪,彊榜服之。”。
用法與語境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或權力壓迫中的刑訊逼供行為,具有貶義色彩。例如:“官吏為求速決案件,常以榜服手段屈打成招。”
相關詞語
近義詞包括“拷掠”“刑訊”,反義詞則如“自願服罪”。部分古籍中“榜”也可單獨表刑訊義,如“榜笞”“榜楚”等(參考的組詞示例)。
總結
“榜服”反映了古代司法體系的暴力特征,現代已不再使用,但在研究曆史文獻或法律史時需注意其特定含義。如需更全面的古籍例證,可查閱《史記》原文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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