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舊時地方官府征收錢糧或緝拿罪犯,限期追比,稱為“比卯”。卯,期限。亦指應付官府的追比。《豆棚閑話·朝奉郎揮金倡霸》:“或有説官司連累,急急去救父母的;或有説錢糧拖欠,即刻去比卯救家屬的。”
“比卯”是漢語中一個具有曆史沿革的複合詞,其含義可從字義與制度背景兩方面解析。
一、字義溯源 “比”在古漢語中常指“比較”“考核”,如《周禮》中“比其衆寡”即考核數量;“卯”為地支第四位,引申為期限或名冊代稱。二者合稱“比卯”,最初指官府按名冊限期核驗差役或賦稅完成情況。
二、制度内涵 明清時期,“比卯”特指一種行政追責制度。據《賦役制度通考》記載,地方官吏需在卯期(特定時間節點)前完成錢糧征收,逾期則被“比責”(即問責)。例如《福惠全書·刑名部》載:“凡征比錢糧,設立卯簿,定期比較,故曰比卯。”此時“卯簿”即登記賦稅進度的官方文書。
三、語義擴展 清代文學作品中,“比卯”衍生出“競速争先”的比喻義。如《醒世姻緣傳》第三十二回:“這場賭賽,直比得官府比卯還嚴。”此處以制度術語形容激烈競争狀态。
四、現代使用 當代語境下,“比卯”多作為曆史詞彙出現于學術研究,如《中國制度史辭典》将其定義為“古代以期限考核公務執行的行政手段”。部分方言區仍保留“趕卯期”等俗語,體現語言活态傳承。
“比卯”是中國古代官府制度中的一個術語,主要用于賦稅征收和案件緝拿的限期管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比卯”指舊時地方官府限期追繳錢糧或緝拿罪犯的一種制度。若在規定的“卯期”(期限)内未完成,相關人員會被傳喚至衙門受罰。其中“卯”既指期限,也代指官府登記任務的“卯簿”(名冊)。
清代小說《豆棚閑話》第三則寫道:“或有說錢糧拖欠,即刻去比卯救家屬的”,生動反映了百姓因欠稅被迫參與“比卯”的社會現象。
該制度體現了古代行政的強制執行力,類似現代法律中的“限期履行”概念,但以體罰為懲戒手段的特點已隨法治進步被廢除。
完整釋義可參考《漢語大詞典》及古代司法制度文獻(如、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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