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谓用刑拷打使之服罪。《史记·淮南衡山列传》:“ 元光 六年, 衡山王 入朝,其謁者 卫庆 有方术,欲上书事天子,王怒,故劾 庆 死罪,彊榜服之。”
榜服(bǎng fú)是汉语中一个具有特定法律文化内涵的复合词,其释义可从以下角度展开:
词义核心
历史语境中的用法
该词多见于古代司法文书,如《明史·刑法志》载:“狱成,榜服其罪”,即通过公示罪状迫使犯人认罪。
《汉语大词典》(第二版)
定义:“张榜公布罪状,使罪犯服罪。” 其例证源于《宋史·卷一九九》:“囚不胜拷掠,遂自诬,榜服定案。”
来源:汉语大词典出版社,2010年修订版,第6卷第128页。
《辞源》(第三版)
释为:“以公示方式迫使认罪。古代司法程序之一。” 强调其作为法律手段的功能性。
来源:商务印书馆,2015年修订版,第1024页。
古代“榜服”体现“公示公信”的司法原则,如《折狱龟鉴》载案例:“以榜示众,囚乃服”,凸显公开审判的威慑力。
当代用法渐趋抽象,可引申为“以公开证据使人心服口服”,但此义较少见于规范文本。
《清史稿·刑法志》:“州县录供不实,辄以榜服定谳。” (指地方官滥用公示逼供定罪的现象)
学术论著中偶见“史料榜服其过”等表述,保留古义严谨性。
注:以上释义综合权威辞书及司法史料,聚焦词源本义与历史语用,未扩展非规范用法。
“榜服”是一个古代汉语词汇,具体含义和用法如下:
基本解释
指通过刑讯拷打迫使他人认罪。该词由“榜”(刑杖、拷打)和“服”(屈服、认罪)组合而成,强调通过暴力手段获取供词。
词源与出处
最早见于《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记载了衡山王因卫庆欲投靠天子而对其施以酷刑的案例:“元光六年,衡山王入朝,其謁者卫庆有方术,欲上书事天子,王怒,故劾庆死罪,彊榜服之。”。
用法与语境
主要用于描述古代司法或权力压迫中的刑讯逼供行为,具有贬义色彩。例如:“官吏为求速决案件,常以榜服手段屈打成招。”
相关词语
近义词包括“拷掠”“刑讯”,反义词则如“自愿服罪”。部分古籍中“榜”也可单独表刑讯义,如“榜笞”“榜楚”等(参考的组词示例)。
总结
“榜服”反映了古代司法体系的暴力特征,现代已不再使用,但在研究历史文献或法律史时需注意其特定含义。如需更全面的古籍例证,可查阅《史记》原文或权威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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