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給與。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前撫憲之斷給,在 順治 十二年,前任 張公 彼時給有印照。”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總之,衆口紛紛,自當以撫憲之斷給為鐵案。”
"斷給"是漢語中較為專業的法律術語,指司法機關對財産糾紛作出裁決後,将財物判定歸屬某一方的司法行為。該詞由"斷"(判定)和"給"(交付)兩個語素構成,詞源可追溯至清代《大清律例》中的司法術語體系。
從詞義演變角度看,《法學大辭典》(商務印書館,2020修訂版)記載其經曆了三個階段:① 古代指官員對田産糾紛的裁斷(明清時期);② 民國時期擴展至債務糾紛裁決;③ 現代法律體系中特指法院對物權歸屬的判決。在司法實踐中,該術語主要適用于物權确認、遺産繼承等民事案件,與"判決給付"存在細微區别——前者強調權屬判定,後者側重執行程式。
構詞法層面,"斷"取《說文解字》"截也"之本義,在此引申為裁斷;"給"據《康熙字典》"相足也"釋義,此處特指司法強制力的財物轉移。該複合詞遵循漢語偏正構詞規律,整體形成"判定性交付"的核心語義。
當前司法文書中,"斷給"主要見于裁判文書的事實認定部分,常與"經審理查明""本院認為"等法律程式語配合使用。需注意其與"裁定給付"的程式差異:前者屬實體判決,後者多為程式性裁定。
來源:
“斷給”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duàn gěi,其含義因語境不同存在兩種解釋:
法律術語:判決給與
這一含義源于清代法律文書,指通過官方判決将某物或權利授予特定對象。例如《福惠全書·刑名·釋看語》中記載:“前撫憲之斷給,在順治十二年”,表明該詞用于描述司法裁決的最終分配。
成語解釋:中斷給予或關系破裂
部分現代詞典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從中間切斷,不再給予”,多用于形容人際關系破裂(如朋友疏遠、親情斷絕)或停止支持。例如:“兩人因誤會斷給往來”。但這一用法缺乏權威曆史文獻佐證,可能為現代引申或誤用。
使用建議:
在正式文本或曆史文獻中,建議采用“判決給與”的含義;若用于口語或非正式語境表達關系破裂,需注意其權威性較弱,可能存在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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