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给与。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前抚宪之断给,在 顺治 十二年,前任 张公 彼时给有印照。”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总之,众口纷纷,自当以抚宪之断给为铁案。”
“断给”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duàn gěi,其含义因语境不同存在两种解释:
法律术语:判决给与
这一含义源于清代法律文书,指通过官方判决将某物或权利授予特定对象。例如《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中记载:“前抚宪之断给,在顺治十二年”,表明该词用于描述司法裁决的最终分配。
成语解释:中断给予或关系破裂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解释为成语,表示“从中间切断,不再给予”,多用于形容人际关系破裂(如朋友疏远、亲情断绝)或停止支持。例如:“两人因误会断给往来”。但这一用法缺乏权威历史文献佐证,可能为现代引申或误用。
使用建议:
在正式文本或历史文献中,建议采用“判决给与”的含义;若用于口语或非正式语境表达关系破裂,需注意其权威性较弱,可能存在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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