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给与。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前抚宪之断给,在 顺治 十二年,前任 张公 彼时给有印照。” 清 黄六鸿 《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总之,众口纷纷,自当以抚宪之断给为铁案。”
"断给"是汉语中较为专业的法律术语,指司法机关对财产纠纷作出裁决后,将财物判定归属某一方的司法行为。该词由"断"(判定)和"给"(交付)两个语素构成,词源可追溯至清代《大清律例》中的司法术语体系。
从词义演变角度看,《法学大辞典》(商务印书馆,2020修订版)记载其经历了三个阶段:① 古代指官员对田产纠纷的裁断(明清时期);② 民国时期扩展至债务纠纷裁决;③ 现代法律体系中特指法院对物权归属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该术语主要适用于物权确认、遗产继承等民事案件,与"判决给付"存在细微区别——前者强调权属判定,后者侧重执行程序。
构词法层面,"断"取《说文解字》"截也"之本义,在此引申为裁断;"给"据《康熙字典》"相足也"释义,此处特指司法强制力的财物转移。该复合词遵循汉语偏正构词规律,整体形成"判定性交付"的核心语义。
当前司法文书中,"断给"主要见于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常与"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法律程式语配合使用。需注意其与"裁定给付"的程序差异:前者属实体判决,后者多为程序性裁定。
来源:
“断给”是一个汉语词语,读音为duàn gěi,其含义因语境不同存在两种解释:
法律术语:判决给与
这一含义源于清代法律文书,指通过官方判决将某物或权利授予特定对象。例如《福惠全书·刑名·释看语》中记载:“前抚宪之断给,在顺治十二年”,表明该词用于描述司法裁决的最终分配。
成语解释:中断给予或关系破裂
部分现代词典将其解释为成语,表示“从中间切断,不再给予”,多用于形容人际关系破裂(如朋友疏远、亲情断绝)或停止支持。例如:“两人因误会断给往来”。但这一用法缺乏权威历史文献佐证,可能为现代引申或误用。
使用建议:
在正式文本或历史文献中,建议采用“判决给与”的含义;若用于口语或非正式语境表达关系破裂,需注意其权威性较弱,可能存在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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