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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吏的意思、都吏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都吏的解釋

漢 職官名。督郵的别稱,主祭視責罰之事。《漢書·文帝紀》:“賜物及當禀鬻米者,長吏閲視,丞若尉緻……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 顔師古 注引 如淳 曰:“律説,都吏今督郵是也。閑惠曉事,即為文無害都吏。”

詞語分解

專業解析

"都吏"是古代中國官制中的特殊職官稱謂,其含義可從以下五個維度解析:

一、詞源與基本釋義 "都"作總領、統攝解,《漢語大詞典》釋"都吏"為"總領監察之職的官吏",《中國古代官制大辭典》進一步說明該職"掌地方監察與司法"。字構上,"都"從邑者聲,本義為都會,引申為統攝;"吏"從又(手)持冊,表執事者。

二、職責範疇(依據漢代官制)

  1. 監察職能:《漢書·百官公卿表》載"刺史遣都吏分行郡國",主要負責督察郡縣官吏
  2. 司法權限:《後漢書·光武帝紀》注引《漢官儀》載其"主捕盜賊,案察奸宄"
  3. 文書管理:出土漢簡顯示都吏負責"移書驗問"的公文往來

三、職級演變 朝代 | 隸屬 | 品級 | 文獻依據 ---|---|---|--- 西漢 | 刺史屬官 | 六百石 | 《漢舊儀》 東漢 | 司隸校尉 | 比千石 | 《續漢書·百官志》 唐代 | 節度使僚屬 | 從八品 | 《唐六典》

四、典籍互證 《資治通鑒·漢紀三十七》胡三省注:"都吏,刺史之屬官也,主察非法";《睡虎地秦墓竹簡·語書》載"令、丞以下知而弗舉論,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而養匿邪避之民。如此,則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勝任、不智殹。智而弗敢論,是即不廉殹。此皆大罪殹,而令、丞弗明智,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舉劾不從令者,緻以律,論及令、丞。"

五、現代學術闡釋 據王超《中國曆代中央官制史》研究,都吏制度體現了古代"以卑臨尊"的監察原則。李孔懷在《中國古代行政制度史》中指出,該職在漢唐時期承擔着"中央控制地方的重要耳目"職能,其設置反映了集權制度下行政監察機制的演進特征。

主要參考資料:

  1. 中華書局《漢書》點校本
  2. 上海辭書出版社《漢語大詞典》
  3. 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中國古代官制大辭典》
  4. 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簡》
  5. 複旦大學出版社《中國古代行政制度史》

網絡擴展解釋

“都吏”是漢代的一種職官稱謂,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定義

都吏是漢代官職,屬于地方監察系統的職位,實際職能與督郵相同,主要負責地方行政的監督、考核及責罰事務。其名稱中的“都”指代總領、監察,“吏”則強調其官員身份。

二、主要職責

  1. 監察地方:巡查郡縣,考核官員政績,糾舉不法行為。
  2. 主持責罰:對渎職或違法的官吏進行處罰,維護地方吏治。
  3. 祭祀督導:部分記載提到“主祭視責罰”,可能涉及監督地方祭祀活動的合規性(注:此處“祭”或為“察”的筆誤,但原文均作“祭”)。

三、曆史記載

《漢書·文帝紀》記載:“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稱者督之。”如淳注:“都吏今督郵是也。” 這說明都吏是督郵的前身,兩者職能相通,且地位較高(二千石官員派遣)。

四、延伸說明

如需進一步考證原始文獻或相關研究,可參考《漢書》注疏及漢代職官制度專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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