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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吏的意思、都吏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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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吏的解释

汉 职官名。督邮的别称,主祭视责罚之事。《汉书·文帝纪》:“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閲视,丞若尉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律説,都吏今督邮是也。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

词语分解

专业解析

"都吏"是古代中国官制中的特殊职官称谓,其含义可从以下五个维度解析:

一、词源与基本释义 "都"作总领、统摄解,《汉语大词典》释"都吏"为"总领监察之职的官吏",《中国古代官制大辞典》进一步说明该职"掌地方监察与司法"。字构上,"都"从邑者声,本义为都会,引申为统摄;"吏"从又(手)持册,表执事者。

二、职责范畴(依据汉代官制)

  1. 监察职能:《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刺史遣都吏分行郡国",主要负责督察郡县官吏
  2. 司法权限:《后汉书·光武帝纪》注引《汉官仪》载其"主捕盗贼,案察奸宄"
  3. 文书管理:出土汉简显示都吏负责"移书验问"的公文往来

三、职级演变 朝代 | 隶属 | 品级 | 文献依据 ---|---|---|--- 西汉 | 刺史属官 | 六百石 | 《汉旧仪》 东汉 | 司隶校尉 | 比千石 | 《续汉书·百官志》 唐代 | 节度使僚属 | 从八品 | 《唐六典》

四、典籍互证 《资治通鉴·汉纪三十七》胡三省注:"都吏,刺史之属官也,主察非法";《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载"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而养匿邪避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智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此皆大罪殹,而令、丞弗明智,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五、现代学术阐释 据王超《中国历代中央官制史》研究,都吏制度体现了古代"以卑临尊"的监察原则。李孔怀在《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中指出,该职在汉唐时期承担着"中央控制地方的重要耳目"职能,其设置反映了集权制度下行政监察机制的演进特征。

主要参考资料:

  1. 中华书局《汉书》点校本
  2. 上海辞书出版社《汉语大词典》
  3.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古代官制大辞典》
  4. 文物出版社《睡虎地秦墓竹简》
  5. 复旦大学出版社《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

网络扩展解释

“都吏”是汉代的一种职官称谓,具体解释如下:

一、基本定义

都吏是汉代官职,属于地方监察系统的职位,实际职能与督邮相同,主要负责地方行政的监督、考核及责罚事务。其名称中的“都”指代总领、监察,“吏”则强调其官员身份。

二、主要职责

  1. 监察地方:巡查郡县,考核官员政绩,纠举不法行为。
  2. 主持责罚:对渎职或违法的官吏进行处罚,维护地方吏治。
  3. 祭祀督导:部分记载提到“主祭视责罚”,可能涉及监督地方祭祀活动的合规性(注:此处“祭”或为“察”的笔误,但原文均作“祭”)。

三、历史记载

《汉书·文帝纪》记载:“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如淳注:“都吏今督邮是也。” 这说明都吏是督邮的前身,两者职能相通,且地位较高(二千石官员派遣)。

四、延伸说明

如需进一步考证原始文献或相关研究,可参考《汉书》注疏及汉代职官制度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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