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汉 职官名。督邮的别称,主祭视责罚之事。《汉书·文帝纪》:“赐物及当禀鬻米者,长吏閲视,丞若尉致……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 颜师古 注引 如淳 曰:“律説,都吏今督邮是也。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
"都吏"是古代中国官制中的特殊职官称谓,其含义可从以下五个维度解析:
一、词源与基本释义 "都"作总领、统摄解,《汉语大词典》释"都吏"为"总领监察之职的官吏",《中国古代官制大辞典》进一步说明该职"掌地方监察与司法"。字构上,"都"从邑者声,本义为都会,引申为统摄;"吏"从又(手)持册,表执事者。
二、职责范畴(依据汉代官制)
三、职级演变 朝代 | 隶属 | 品级 | 文献依据 ---|---|---|--- 西汉 | 刺史属官 | 六百石 | 《汉旧仪》 东汉 | 司隶校尉 | 比千石 | 《续汉书·百官志》 唐代 | 节度使僚属 | 从八品 | 《唐六典》
四、典籍互证 《资治通鉴·汉纪三十七》胡三省注:"都吏,刺史之属官也,主察非法";《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载"令、丞以下知而弗举论,是即明避主之明法殹,而养匿邪避之民。如此,则为人臣亦不忠矣。若弗知,是即不胜任、不智殹。智而弗敢论,是即不廉殹。此皆大罪殹,而令、丞弗明智,甚不便。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
五、现代学术阐释 据王超《中国历代中央官制史》研究,都吏制度体现了古代"以卑临尊"的监察原则。李孔怀在《中国古代行政制度史》中指出,该职在汉唐时期承担着"中央控制地方的重要耳目"职能,其设置反映了集权制度下行政监察机制的演进特征。
主要参考资料:
“都吏”是汉代的一种职官称谓,具体解释如下:
都吏是汉代官职,属于地方监察系统的职位,实际职能与督邮相同,主要负责地方行政的监督、考核及责罚事务。其名称中的“都”指代总领、监察,“吏”则强调其官员身份。
《汉书·文帝纪》记载:“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如淳注:“都吏今督邮是也。” 这说明都吏是督邮的前身,两者职能相通,且地位较高(二千石官员派遣)。
如需进一步考证原始文献或相关研究,可参考《汉书》注疏及汉代职官制度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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