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管官倉、務場、局院的役吏。鬥謂鬥子,級謂節級。《明會典·倉庾一》:“ 景泰 三年,令各倉鬥級庫子,開寫年甲、鄉貫、住址,編造文冊,候巡視官員點閘。” 清 王士禛 《池北偶談·談獻二·司徒公曆仕錄》:“凡糧到倉,該倉鬥級每人先支一鬥。” 清 顧炎武 《錢糧論下》:“吾未見罷任之倉官,寧家之鬥級,負米而行者也,必鬻銀而後去。”
"鬥級"是漢語中具有曆史特征的複合量詞,最早見于明代文獻《宛署雜記》,本義指古代官府中負責糧食稱量、倉儲管理的基層吏員,由"鬥子"和"級吏"兩個職位合并組成。該詞在《漢語大詞典》中被定義為:"鬥謂鬥子,級謂級吏,皆為古代衙役的職名",其職能包括征收稅糧、核查倉儲、登記簿冊等具體事務。
清代學者黃六鴻在《福惠全書·錢谷部》中詳細記載:"鬥級掌收支,須具保狀,以防侵挪",說明該職務需要擔保人制度且承擔重要經濟責任。現代漢語研究顯示,"鬥"原指量器,"級"源自軍功爵位制度,二者組合後形成特殊的行政職務稱謂,這種構詞方式體現了古代行政體系中的職責合并現象。
在語義演變方面,《辭源》修訂本指出,隨着清代中葉"火耗歸公"政策的實施,鬥級逐漸被"倉書""庫吏"等新職稱取代,至光緒年間編纂的《清會典》已無此官制記載。現代語言學家王力在《漢語史稿》中将"鬥級"列為典型的名量複合詞,認為其反映了中國古代官僚體系中的職能交叉特征。
“鬥級”是古代中國對特定基層役吏的稱謂,主要用于官倉、務場、局院等機構的管理。以下是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鬥級由“鬥子”和“節級”兩類吏職合并而來:
曆史背景
該詞多見于明清文獻,如《明會典》記載,景泰三年(1452年)要求各倉鬥級登記個人信息,供巡視官員核查;清代王士禛、顧炎武的著作中也提及鬥級參與糧食管理,并存在貪污現象。
職能範圍
鬥級主要負責官倉物資的收儲、發放,以及稅務、市場(務場)等場所的日常監管,屬于基層雜役,社會地位較低。
注意:現代語境中“泰鬥級”等表述與“鬥級”無關聯,後者特指古代吏職,需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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