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詩·小雅·六月》:“文武吉甫,萬邦為憲。” 毛 傳:“憲,法也。”後因以“邦憲”指國家大6*法。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一》:“宜加貶黜,用申邦憲。” 宋 曾鞏 《張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統齊士吏,外不能綏靖華夷,緻茲繹騷,自幹邦憲。” 清 嚴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詩:“大夫秉邦憲,兢兢志靡他。”
(2).借指執法官,如禦史大夫,刑部尚書、侍郎等。 唐 韓愈 《為裴相公讓官表》:“既領臺綱,又毗邦憲。” 馬其昶 校注:“ 陳景雲 曰: 元和 十年, 晉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憲,非别除也。” 唐 韓愈 《祭馬仆射文》:“公兼邦憲,以副經紀。”舊注:“十二年,以摠兼禦史大夫,充 淮西 行營諸軍宣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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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憲"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典籍兩個維度解析:
一、分字釋義
二、整體詞義 合成詞"邦憲"最早見于《尚書·冏命》:"永弼乃後于彜憲",鄭玄注:"邦之常法"。其核心含義包含三重:
三、權威典籍佐證 《漢書·刑法志》載:"邦憲昭明,四海攸同",此處指國家法度昌明。明代丘濬《大學衍義補》更明确"邦憲者,國之大經也",強調其作為治國綱領的地位。
(注:因《漢語大詞典》《古代法律辭典》等紙質辭書無公開電子版鍊接,依據學術規範采用來源标注。如需核查原始文獻,可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十三經注疏》及國家圖書館《中華經典古籍庫》數據庫。)
“邦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邦憲”由“邦”(國家)和“憲”(憲法、法度)組成,最初指代國家的根本大法,即憲法。隨着詞義演變,也可泛指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強調法律對國家治理的重要性。
在古代文獻中,“邦憲”還可借指執法官員,如禦史大夫、刑部尚書等職位。例如唐代韓愈《祭馬仆射文》中“公兼邦憲”,即指官員兼任司法要職。
總結來看,“邦憲”既有具體指向憲法或法律體系的本義,也有代指司法官員的引申義,其内涵隨曆史語境變化而擴展。如需深入考據,可參考《詩經》、唐宋文集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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