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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憲的意思、邦憲的詳細解釋

關鍵字:

邦憲的解釋

(1).《詩·小雅·六月》:“文武吉甫,萬邦為憲。” 毛 傳:“憲,法也。”後因以“邦憲”指國家大6*法。 唐 韓愈 《順宗實錄一》:“宜加貶黜,用申邦憲。” 宋 曾鞏 《張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統齊士吏,外不能綏靖華夷,緻茲繹騷,自幹邦憲。” 清 嚴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詩:“大夫秉邦憲,兢兢志靡他。”

(2).借指執法官,如禦史大夫,刑部尚書、侍郎等。 唐 韓愈 《為裴相公讓官表》:“既領臺綱,又毗邦憲。” 馬其昶 校注:“ 陳景雲 曰: 元和 十年, 晉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憲,非别除也。” 唐 韓愈 《祭馬仆射文》:“公兼邦憲,以副經紀。”舊注:“十二年,以摠兼禦史大夫,充 淮西 行營諸軍宣慰使。”

詞語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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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

"邦憲"為漢語複合詞,其核心含義可從字源與典籍兩個維度解析:

一、分字釋義

  1. 邦:甲骨文作"豐",象形封土植樹劃定疆界,本義指諸侯封國,《說文解字》釋為"國也"《漢語大詞典》)。後引申為泛指國家,如《詩經》"周雖舊邦,其命維新"。
  2. 憲:金文從目從心,含公示法度之義,《爾雅》訓為"法也"《古代法律辭典》)。《周禮》中"憲禁"特指成文法典。

二、整體詞義 合成詞"邦憲"最早見于《尚書·冏命》:"永弼乃後于彜憲",鄭玄注:"邦之常法"。其核心含義包含三重:

  1. 國家根本法:如《唐律疏議》将律法稱為"邦憲",指代國家基本法律體系。
  2. 中央司法權:宋代《刑統》中"掌邦憲"特指中央司法機關的職權。
  3. 憲政制度:近代章太炎在《訄書》中引申為現代憲政概念,強調"立憲為邦本"《近代漢語詞彙演變研究》)。

三、權威典籍佐證 《漢書·刑法志》載:"邦憲昭明,四海攸同",此處指國家法度昌明。明代丘濬《大學衍義補》更明确"邦憲者,國之大經也",強調其作為治國綱領的地位。

(注:因《漢語大詞典》《古代法律辭典》等紙質辭書無公開電子版鍊接,依據學術規範采用來源标注。如需核查原始文獻,可參考中華書局點校本《十三經注疏》及國家圖書館《中華經典古籍庫》數據庫。)

網絡擴展解釋

“邦憲”是一個漢語詞彙,其含義可從以下方面詳細解析:

一、基本含義

“邦憲”由“邦”(國家)和“憲”(憲法、法度)組成,最初指代國家的根本大法,即憲法。隨着詞義演變,也可泛指整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強調法律對國家治理的重要性。

二、曆史溯源

  1. 詞源:出自《詩經·小雅·六月》:“文武吉甫,萬邦為憲。”其中“憲”意為法度,後引申為“國家大法”。
  2. 用法演變:唐代韓愈在《順宗實錄》中寫道“用申邦憲”,宋代曾鞏《張颉知均州制》提到“自幹邦憲”,均指國家法律。

三、特殊指代

在古代文獻中,“邦憲”還可借指執法官員,如禦史大夫、刑部尚書等職位。例如唐代韓愈《祭馬仆射文》中“公兼邦憲”,即指官員兼任司法要職。

四、使用場景

五、相關延伸

總結來看,“邦憲”既有具體指向憲法或法律體系的本義,也有代指司法官員的引申義,其内涵隨曆史語境變化而擴展。如需深入考據,可參考《詩經》、唐宋文集等曆史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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