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诗·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毛 传:“宪,法也。”后因以“邦宪”指国家大6*法。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宜加贬黜,用申邦宪。” 宋 曾巩 《张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统齐士吏,外不能绥靖华夷,致兹绎骚,自干邦宪。” 清 严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诗:“大夫秉邦宪,兢兢志靡他。”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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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宪”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详细解析:
“邦宪”由“邦”(国家)和“宪”(宪法、法度)组成,最初指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随着词义演变,也可泛指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在古代文献中,“邦宪”还可借指执法官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等职位。例如唐代韩愈《祭马仆射文》中“公兼邦宪”,即指官员兼任司法要职。
总结来看,“邦宪”既有具体指向宪法或法律体系的本义,也有代指司法官员的引申义,其内涵随历史语境变化而扩展。如需深入考据,可参考《诗经》、唐宋文集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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