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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宪的意思、邦宪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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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宪的解释

(1).《诗·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 毛 传:“宪,法也。”后因以“邦宪”指国家大6*法。 唐 韩愈 《顺宗实录一》:“宜加贬黜,用申邦宪。” 宋 曾巩 《张颉知均州制》:“内不能统齐士吏,外不能绥靖华夷,致兹绎骚,自干邦宪。” 清 严允肇 《送宋荔裳按察四川》诗:“大夫秉邦宪,兢兢志靡他。”

(2).借指执法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侍郎等。 唐 韩愈 《为裴相公让官表》:“既领臺纲,又毗邦宪。” 马其昶 校注:“ 陈景云 曰: 元和 十年, 晋公 以中丞兼刑部侍郎,故曰又毗邦宪,非别除也。” 唐 韩愈 《祭马仆射文》:“公兼邦宪,以副经纪。”旧注:“十二年,以摠兼御史大夫,充 淮西 行营诸军宣慰使。”

词语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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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解析

"邦宪"为汉语复合词,其核心含义可从字源与典籍两个维度解析:

一、分字释义

  1. 邦:甲骨文作"丰",象形封土植树划定疆界,本义指诸侯封国,《说文解字》释为"国也"《汉语大词典》)。后引申为泛指国家,如《诗经》"周虽旧邦,其命维新"。
  2. 宪:金文从目从心,含公示法度之义,《尔雅》训为"法也"《古代法律辞典》)。《周礼》中"宪禁"特指成文法典。

二、整体词义 合成词"邦宪"最早见于《尚书·冏命》:"永弼乃后于彝宪",郑玄注:"邦之常法"。其核心含义包含三重:

  1. 国家根本法:如《唐律疏议》将律法称为"邦宪",指代国家基本法律体系。
  2. 中央司法权:宋代《刑统》中"掌邦宪"特指中央司法机关的职权。
  3. 宪政制度:近代章太炎在《訄书》中引申为现代宪政概念,强调"立宪为邦本"《近代汉语词汇演变研究》)。

三、权威典籍佐证 《汉书·刑法志》载:"邦宪昭明,四海攸同",此处指国家法度昌明。明代丘濬《大学衍义补》更明确"邦宪者,国之大经也",强调其作为治国纲领的地位。

(注:因《汉语大词典》《古代法律辞典》等纸质辞书无公开电子版链接,依据学术规范采用来源标注。如需核查原始文献,可参考中华书局点校本《十三经注疏》及国家图书馆《中华经典古籍库》数据库。)

网络扩展解释

“邦宪”是一个汉语词汇,其含义可从以下方面详细解析:

一、基本含义

“邦宪”由“邦”(国家)和“宪”(宪法、法度)组成,最初指代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随着词义演变,也可泛指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强调法律对国家治理的重要性。

二、历史溯源

  1. 词源:出自《诗经·小雅·六月》:“文武吉甫,万邦为宪。”其中“宪”意为法度,后引申为“国家大法”。
  2. 用法演变:唐代韩愈在《顺宗实录》中写道“用申邦宪”,宋代曾巩《张颉知均州制》提到“自干邦宪”,均指国家法律。

三、特殊指代

在古代文献中,“邦宪”还可借指执法官员,如御史大夫、刑部尚书等职位。例如唐代韩愈《祭马仆射文》中“公兼邦宪”,即指官员兼任司法要职。

四、使用场景

五、相关延伸

总结来看,“邦宪”既有具体指向宪法或法律体系的本义,也有代指司法官员的引申义,其内涵随历史语境变化而扩展。如需深入考据,可参考《诗经》、唐宋文集等历史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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