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視察;巡視。《後漢書·獨行傳·索盧放》:“ 更始 時,使者督行郡國,太守有事,當就斬刑。”
"督行"在漢語詞典中的解釋包含兩層核心含義:一是指監督執行的行為過程,二是指督促實施的職責要求。該詞由"督"與"行"兩個語素複合構成,"督"取《說文解字》"察視也"之本義,表監察督促;"行"據《爾雅》釋為"道也",引申為實際運作。
在中國古代行政管理體系中,督行職能常見于監察制度。漢代《漢官儀》記載"刺史班宣,周行郡國,省察治狀",指刺史通過巡察方式督導地方政務實施。清代《欽定大清會典》規定"督撫有督率屬員之責",強調地方大員對下屬部門的督導職責。
現代漢語使用中,"督行"多出現于公文語境。例如《國務院公報》2019年第32期載有"強化對環保法規的督行力度"的表述,體現政府工作中對政策落實的監督要求。在企業管理領域,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常見"質量目标的督行機制"等專業用法。
詞義演變方面,自《尚書·周官》"六卿分職,各率其屬,以倡九牧,阜成兆民"的早期監察思想,到現代《現代漢語規範詞典》明确标注"督行"為動賓式合成詞,其核心語義始終保持對執行過程的監督強化特征。
“督行”是一個多義詞彙,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判斷,主要包含以下兩種解釋:
基本含義:指“督促執行、監督推行”,強調對政策或任務的跟進與監管。
構成解析:
含義:指“視察、巡視”,常見于古代文獻。
引證實例:
《後漢書·獨行傳·索盧放》記載:“更始時,使者督行郡國,太守有事,當就斬刑。”此處“督行”指官員巡視郡縣并監督政務。
如需進一步探究古籍中的用法,可參考《後漢書》相關注釋或權威詞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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