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謂上枷并受杖刑。 清 紀昀 《閱微草堂筆記·灤陽消夏錄三》:“官再鞫而後承,罪不過枷杖,當設策使不竟其獄,無所苦也。”
枷杖是古代中國刑具的複合稱謂,由“枷”和“杖”兩種刑具組合而成,主要用于拘禁、示衆與責打犯人。其含義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枷
指套在罪犯頸部的木質械具,呈方形或圓形,兩側有孔洞固定雙手,限制行動并公開羞辱。東漢許慎《說文解字》釋“枷”為“柫也,舂杵也”,後引申為刑具名稱。宋代《太平禦覽·刑法部》明确記載枷的形制:“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頰長二尺五寸以上,六寸以下。”
杖
指以竹、木制成的擊打工具,用于施行笞刑。《唐律疏議·名例律》定義:“杖者,持以擊人之物。”其規格曆代有别,如唐代杖長三尺五寸,大頭徑二分半,小頭一分半。
“枷杖”作為複合刑名,盛行于宋元時期。據《宋史·刑法志》載,徒刑常附加枷項與杖責,如“徒一年加杖六十,配役一年并枷項示衆”。明代《大明律》進一步規定枷重分三等(十五斤至三十五斤),杖刑分五等(六十至一百)。此刑具組合兼具肉體懲罰與精神威懾功能,常見于流放、囚禁等場景。
在文學作品中,“枷杖”成為司法壓迫的符號。關漢卿《窦娥冤》中“則被這枷紐的我左側右偏”即通過刑具具象化社會不公。其設計亦反映古代“明刑弼教”思想,如《周禮·秋官》強調“刑以弼教”,枷杖的公開執行旨在警示民衆遵守倫理秩序。
權威參考文獻
- 字形演變:許慎《說文解字》(中華書局校訂本)
- 司法制度:《唐律疏議》(劉俊文點校,法律出版社)
- 曆史記載:《宋史·刑法志》(中華書局點校本)
- 文學隱喻:臧晉叔《元曲選》(明萬曆刻本影印版)
“枷杖”是古代中國的一種複合刑罰,具體解釋如下:
一、基本釋義 指對犯人同時施加兩種刑罰:戴上木質頸枷(限制行動)并接受杖刑(用木棍擊打身體)。該刑罰常見于宋元至明清時期,屬于中等強度的肉刑。
二、曆史演變
三、刑具特點
注:該刑罰在1905年清末修律時廢除,被現代監禁制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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