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規定(應征)的銀錢。 清 黃六鴻 《福惠全書·莅任·看須知》:“應徵額銀若幹。”
“額銀”是漢語曆史詞彙,原指定額的銀兩款項,常見于明清財政制度中,特指按固定數額征收或分配的官銀。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三方面:
定額征收的稅銀
在明清賦稅體系中,“額銀”指地方官府按規定額度征收的銀兩,如《明史·食貨志》記載“各州縣額銀,歲終解部”,說明其作為中央財政收入的固定來源。此類銀兩多用于軍饷、河工等專項開支。
官方核算單位
“額銀”可作為財政核算的基準單位,例如《清會典》中“每田一畝,征額銀三分”,體現其作為土地稅換算标準的職能。這種用法常見于地丁銀、鹽課等稅收項目的文書記錄。
與“加派”相對的概念
在明代晚期財政文獻中,“額銀”常與臨時加征的“加銀”并提,如《萬曆會計錄》強調“正額銀外,不得擅增”,凸顯其作為法定基準稅額的屬性。
該詞現已罕用于現代漢語,主要見于曆史檔案及古典文獻研究領域。權威典籍如《漢語大詞典》将其釋義為“定額的銀兩”,并标注其最早書證出自明嘉靖年間的地方志。
“額銀”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在不同語境中有以下兩種解釋:
基本定義
指政府明文規定應征收的銀錢數額,主要用于稅收或財政領域。例如,清代黃六鴻在《福惠全書·莅任·看須知》中提到“應徵額銀若幹”,即指官方确定的稅收額度。
曆史背景
該詞常見于清代文獻,與當時的賦稅制度相關。例如,地方官員需按“額銀”标準征收稅款,屬于財政管理術語。
少數資料(如、3)将其解釋為成語,表示“正常收入或開銷之外的銀錢”,例如意外之財或計劃外支出。但此說法缺乏權威文獻佐證,可能是現代衍生或誤讀。
建議注意:在學術或曆史研究中,應以第一種解釋為準;若在文學或口語中遇到第二種用法,需結合上下文判斷具體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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