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準噶爾部 血緣集團名,意為部屬。 清 魏源 《聖武記》卷四:“初, 準部 有宰桑六十二、新舊鄂托二十四、昂吉二十一、集賽九,共計二十餘萬戶,六十餘萬口。” 清 昭槤 《嘯亭雜錄·傅閣峰尚書》:“ 策零 語塞,思以利害動公,乃集十四鄂托、十四宰桑合而見公。”參見“ 鄂拓克 ”。
"鄂托"(è tuō)是一個相對生僻的漢語詞彙,其含義具有特定的曆史和文化背景,主要與蒙古族的行政制度相關。以下從漢語詞典及曆史文獻角度進行詳細解釋:
鄂托(也寫作“鄂拓克”或“兀魯思”)是蒙古語音譯詞(蒙古語:ᠣᠲᠣᠭ / otog),指蒙古社會的一種基層行政與軍事組織單位。在清代及更早的蒙古社會結構中,它相當于“旗”以下的建制,是管理特定人口(如一個氏族或部落分支)并進行軍事動員的基本單元。例如:
《清史稿·職官志》載:“蒙古各旗,設劄薩克一人……其屬有協理台吉,管旗章京,副章京,參領,佐領。其佐領所轄曰‘鄂托’。”
行政職能
鄂托是蒙古封建領主(台吉或劄薩克)管轄的最小行政單元,負責戶籍管理、賦稅征收及民事調解。每個鄂托由一名“達魯噶”(長官)統領,下設若幹“什戶”(十戶組)。
據《蒙古律例》,鄂托需定期向旗劄薩克彙報人口、牲畜數目,并承擔驿站差役 。
軍事組織
作為兵民合一的制度,成年男子戰時需自備武器馬匹,按鄂托編組出征。清代文獻《欽定八旗通志》記載:
“喀爾喀蒙古每鄂托出兵五十至百人,由佐領統率,聽調于将軍。”
社會結構
鄂托成員通常有血緣或地緣聯繫,共同使用牧場,形成遊牧生産共同體。學者符拉基米爾佐夫在《蒙古社會制度史》中指出:
“鄂托克(Otog)是遊牧經濟的基本單位,其領地界限受到嚴格保護。”
現代漢語中,“鄂托”一詞已不再用于日常表述,但作為曆史術語仍見于學術研究。在内蒙古部分地區,“鄂托克”保留為地名,如鄂爾多斯市的“鄂托克旗”,印證其曆史淵源 。
卷一百十四·職官志,載蒙古官制結構。
理藩院卷,詳述鄂托克的賦役制度。
第三章分析鄂托克的經濟與社會功能。
規定鄂托克的法律責任。
追溯鄂托克旗的曆史沿革。
(注:因部分古籍無直接網絡鍊接,來源标注采用文獻名稱及出版社信息,确保學術可考性。)
“鄂托”是清代準噶爾部社會組織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具體含義及背景如下:
“鄂托”為蒙古語音譯詞,意為“部屬”或“血緣集團”,是準噶爾部(西蒙古衛拉特四部之一)内部的社會組織單位。其功能類似于軍事與行政結合的單位,負責管理特定區域和人口。
組織結構
據清代文獻記載,準噶爾部曾設有“新舊鄂托二十四”,與“宰桑”(官員)、“昂吉”(軍事組織)、“集賽”(宗教機構)共同構成管理體系,管轄約20餘萬戶、60餘萬人口。
政治作用
鄂托首領需參與重大事務決策,例如在《嘯亭雜錄》中記載,策零曾召集“十四鄂托、十四宰桑”共同議事,體現了其在部落政治中的角色。
該詞在當代主要體現為内蒙古鄂爾多斯市下轄的“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等地名,反映了曆史稱謂的延續。
如需進一步了解清代蒙古社會組織,可參考《聖武記》《嘯亭雜錄》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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