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罵。《資治通鑒·唐順宗永貞元年》:“﹝五坊小兒﹞或相聚飲食於酒食之肆,醉飽而去,賣者或不知,就索其直,多被毆詈。”《元典章·刑部二·系獄》:“至於相争田地婚姻債務家財,毆詈幹證之類,被勾到官,罪無輕重,即入監禁,動經旬月。”
毆詈是一個古漢語複合詞,由“毆”(毆打)和“詈”(辱罵)兩個動詞組合而成,指同時實施肢體暴力與言語侮辱的行為。其核心含義為“打罵”或“毆打并辱罵”,強調對他人身體與人格的雙重侵害。以下是具體解析:
本義為擊打、捶擊。《說文解字》釋:“毆,捶擊物也。”引申為暴力攻擊,如《漢書·張良傳》載“良愕然,欲毆之”。
指用惡毒言語辱罵。《尚書·無逸》有“小人怨汝詈汝”之句,《說文》注:“詈,罵也。”強調以言辭貶損他人尊嚴。
“毆詈”屬同義複合詞,多見于古代文獻描述暴力沖突場景,例如:
“毆詈:毆打辱罵。古代法律中視為嚴重侵害行為。”
(來源:漢語大詞典)
“毆詈:擊打與咒罵。多指以下犯上或卑幼侵淩尊長的複合罪行。”
“毆詈:施以拳腳并惡言相向。如《後漢書·劉寬傳》‘吏人有過,但用蒲鞭罰之,示辱而已,終不加苦毆詈’。”
該詞濃縮了古代社會對“身體-語言雙重暴力”的倫理批判,尤其在宗法制度下,毆詈尊親被視為悖逆人倫的重罪。其法律後果常重于單一毆打或辱罵行為,體現傳統法制對複合侵害的加重懲處原則。
“毆詈”是一個漢語詞語,讀音為ōu lì(),由“毆”(擊打)和“詈”(辱罵)兩個動詞組合而成,意為打罵。以下是詳細解釋:
該詞在現代漢語中使用較少,多用于曆史文獻或法律文本分析中,需結合語境理解其具體含義。
如需進一步了解古籍中的具體用例,可參考《資治通鑒》《元典章》等原始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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