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懸賞緝拿。《晉書·郤詵傳》:“自頃長吏特多此累,有亡命而被購懸者矣,有縛束而絞戮者矣。”
"購懸"在漢語詞典中屬于複合詞結構,需分别解析其構成與引申義。"購"的本義為交易行為,《說文解字》釋作"以財有所求也",特指通過財物達成特定目的。"懸"作動詞時包含懸挂、公開昭示之意,《康熙字典》載其"挂也,系也"的原始義項,後延伸出公示性特征。
二字合構後,"購懸"形成特定曆史語境下的法律術語,主要包含雙重含義:其一指官府公示懸賞文書的行為,如《唐律疏議》記載的"購懸罪人形貌于市廛";其二指以財物為條件公示特定訴求,常見于古代契約文書中的"購懸償格"制度,該制度在《宋刑統》中有明确司法應用記錄。
現代漢語中該詞已鮮見使用,但在法制史研究領域仍具學術價值。故宮博物院藏明代《刑科題本》中存有嘉靖年間"購懸海捕文書"實物,佐證了該詞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應用形态。
“購懸”是一個漢語詞語,其核心含義為懸賞緝拿,屬于古漢語用法,具體解釋如下:
如需進一步考證,可參考《晉書》原文或權威詞典(如漢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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